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创业投资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上有优惠。即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比如,某创业投资企业2008年10月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到2010年10月满2年,那么其股权投资额的70%在2010年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那么,哪些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这一税收优惠呢?
一是企业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二是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同时还规定,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比如,某创业投资企业2009年5月向一家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该中小企业直到2009年10月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2010年又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且仍属高新技术企业。这样,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的70%在2011年仍可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