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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滞纳金注意特殊规定
作者: 李海萍 何敏 彭小平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28 点击数:504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近日,江西省地税局收到很多纳税人关于税收滞纳金方面的咨询。纳税人对滞纳金如何计算、滞纳金有一些什么特殊规定还不清楚。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如下归纳整理。   税收滞纳金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而产生的连带义务。国家对滞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 ...
近日,江西地税局收到很多纳税人关于税收滞纳金方面的咨询。纳税人对滞纳金如何计算、滞纳金有一些什么特殊规定还不清楚。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如下归纳整理

  税收滞纳金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而产生的连带义务。国家对滞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收滞纳金,目的是为了保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履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义务。

  实际操作中,纳税人还需要把握一些对滞纳金的特殊规定。

  一、延期缴纳预缴税款如何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明确,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在这里,我们可能会注意到一个问题:《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明确从“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起始时间规定不一致,刚好相差一日。笔者认为,应当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二、未按期预缴税款是否应加收滞纳金?实践当中,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都需要预缴,如何适用滞纳金,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93号)对企业所得税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笔者认为,国税函〔1995〕593号文件作为规范性文件虽然法律级次较低,但作为国家税收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管理权限有权对有关预缴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制定解释性文件,而且有关具体规定与现行税收法规特别是与新《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并不抵触,其合法性应是不容置疑的。

  三、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是否应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对什么是税务机关的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虽然在3年内可以追征,但是不能加收滞纳金。这与纳税人在批准的缓税期内不加收滞纳金不同,批准缓税是法律许可,在批准的缓税期内,纳税人没有缴纳税款并不属于税款的滞纳;而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少缴税款,实际上确实存在税款的滞纳,规定不得向纳税人征收滞纳金是出于信赖保护原则,体现的是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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