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前年度提取的各项减值准备,本年度部分或全部转回,未作调减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2.以前年度发生的或有事项和预提性质的费用如预计的产品维修费、债务重组等,因以前年度已作费用处理,本年度实际发生时,仅是冲减预计负债、其他应付款等,对有关预计费用与实际发生的差额造成的当年费用增加或减少,应对以前年度调增部分作调减处理,否则会加大企业所得税负担,造成重复纳税。
3.以前年度未抵扣部分可结转扣除的项目,具体包括:
(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无限期结转扣除。
(2)境外已纳税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的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免。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但未抵扣完的部分可从企业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抵免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购置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超过工资、薪金2.5%的教育费未抵扣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当年不足抵扣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无限期结转抵扣。
(6)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明确,在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转结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第6年一次性扣除。但企业所得税法对此尚未作出明确。
4.加计扣除的项目。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100%加计扣除。
(2)企业的研究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从事房地产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其结转的预售收入已按税收规定的预征率计算的预计利润,应作调减处理。
6.因视同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资产,其资产的计税成本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往往高于其会计成本,如果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按账面的会计成本计提折旧或摊销,则会造成因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多缴了所得税。
7.工效挂钩企业本年度动用以前年度工资节余部分,因以前年度工资基金已作调增处理,故本年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税务师同时建议,企业可采用加强对办税人员的培训、保持办税人员的稳定性、建立纳税调整台账制度、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企业所得税以及尽量采用计税成本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等办法,避免以上项目被“遗忘”,减少企业重复纳税和多纳税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