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由此嵌入式软件企业不能享受退税政策,软件增值税由3%飙升至17%。
2006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嵌入式软件“是指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同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组成部分并且不能准确单独核算软件成本的软件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软件产品,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的规定分别核算成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用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嵌入的软件产品,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有关规定,凡是分别核算其成本的,按照其占总成本的比例,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明确该文件“自财税[2005]165号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此文件发布标志着嵌入式软件的增值税退税政策放宽。
2008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对嵌入式软件销售增值税退税政策再次予以明确。该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其中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税务机关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即征即退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根据财税[2008]92号规定,嵌入式软件生产企业在掌握此条政策中应重点注意:
软件、硬件收入须分别核算,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必须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能享受软件退税政策。
严格按照公式计算确定即征即退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应根据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来确定,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