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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经销行业的保修索赔款应及时确认
作者: 全明峰 白乃波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28 点击数:365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笔者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汽车经销行业普遍存在不及时确认保修索赔款,进而影响税收按时缴纳现象。对此,税务部门应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   在辽宁省鞍山市某汽车经销店,笔者了解到,汽车生产厂家一般对购买新车的客户都有一个承诺,首保(一般5000公里以内)免费更换机油和机滤 ...
笔者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汽车经销行业普遍存在不及时确认保修索赔款,进而影响税收按时缴纳现象。对此,税务部门应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

  在辽宁鞍山市某汽车经销店,笔者了解到,汽车生产厂家一般对购买新车的客户都有一个承诺,首保(一般5000公里以内)免费更换机油和机滤,两年保(一般6万公里以内)在新车质量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可以免费维修和更换配件,维修费用由厂家负担。具体操作程序是:汽车生产厂家所属的汽车经销店负责对在保修范围之内的车辆先进行免费维修和更换配件,然后向汽车生产厂家提出索赔,厂家在支付索赔款前先要对经销店提出的索赔单进行确认,确认后由经销店开具增值税发票,厂家按票面金额对经销店支付索赔款。

  现实中,由于汽车生产厂家迟迟不对经销店索赔单进行确认,于是经销店以此为理由,不开发票也不确认销售收入。某经销店的财务负责人说,索赔款一般需要3个月以上才能得到厂家确认,有的长达1年以上。该经销店所属汽车生产厂家在全国至少有600多家经销店,每家都是这种情况。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经销店在为客户免费保养和维修后,电脑系统开具维修结算单。该结算单自然成为经销店向汽车生产厂家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在系统打印结算单的当日,经销店就发生了纳税义务,就应该确认收入。另外,依照新财务会计制度中收入与成本相配比的原则,经销店维修和更换配件的成本在维修业务发生的当月就已结转,收入却迟迟得不到确认,显然不符合配比原则。

  某经销店2007年索赔单中有19.5万元索赔款记入了2008年的销售收入账,成本已经在2007年结转,收入却在2008年确认。另外,该企业仍有属于2007年的索赔款1.99万元,到2008年6月税务部门进行检查时还未被确认为收入。因2007年和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率存在差别,这种做法将直接导致税款流失。同时,汽车生产厂家涉嫌利用不按时确认索赔款、不收取发票来调节进项税额。经销店结转了当期成本,未确认当期销售收入,严重背离了税收及时性原则。

  为防止占用国家税款和税款流失,笔者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并作出相应规定,将汽车经销店索赔款是否及时被确认为收入,作为各地税务部门查补税款的依据。同时,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对国内汽车生产厂家进行税收检查,重点查看其有无利用经销店索赔款调节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而影响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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