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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三种方式税负比较[2]
作者: 周新标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28 点击数:482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部分开发商中标得到土地以后,因诸多方面原因,无法完成房地产开发,需要对手中的土地进行转让。另一方面,也有很多有实力的开发商没有得到土地,希望从其他房地产公司得到土地,开发房产出售。现就土地转让中各项税负进行分析。   A房地产开发商手中有N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其中有一块 ...

3.企业所得税A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8000-4000-200-10-944.6)×25%=711.35万元

  4.契税B公司应缴契税8000×3%=240万元。

  A公司采用投入开发费用10万元后办理转让,得到土地增值税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优惠,A公司与B公司需缴税款200+944.6+711.35+240=2095.95万元,比方案一直接土地转让少缴税款276.55万元。

  变土地转让为转让股权

  A公司将M地块进行开发整理,投入建设费用10万元。再用10万元现金注册一全资子公司C,将已开发整理土地对全资子公司C进行增资,土地过户后将C公司100%股权以8010万元直接转让给B公司。

  1.营业税A公司投资转让土地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因此,A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项目金额为(4000+10)×1.2=4812万元,土地增值额8000-4812=3188万元,土地增值率为3188÷4812=66.25%,应缴土地增值税3188×40%-4812×5%=1034.6万元。

  3.企业所得税A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8000-4000-10-1034.6)×25%=738.85万元。

  4.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另由于A公司将C公司100%股权作价8010万元转让给B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A公司将土地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再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应税总额为1034.6+738.85=1773.45万元。

  根据上述分析,方案一A公司直接转让土地,A公司、B公司总应缴税款为2372.5万元;方案二A公司将M地块进行开发整理再行转让,A公司、B公司需上缴税款2095.95万元。方案三公司先开发整理土地,再用土地注册公司,然后转让公司股权形式转让土地,总税负为1773.45万元。显然方案三为最优,比方案一节约税金599.05万元,比方案二节约税金32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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