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1%;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15%;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05%;其他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照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作为分保赔付成本,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备金余额。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出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出分保保证金。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应纳税收入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