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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客户入手查出“应收票据”舞弊
作者: 刘志耕 谢晓晖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28 点击数:221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新《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应收票据”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企业可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登记明细账,并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商业汇票的明细信息。   案例:税务稽查组检查一家销售建材的 ...
新《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应收票据”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企业可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登记明细账,并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商业汇票的明细信息。

  案例:税务稽查组检查一家销售建材的商品流通企业时,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的经营规模较大,而企业账面业务收入却较少,会计核算量也比较小。检查人员怀疑企业可能有账外经营的问题,可是在对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预收及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进行了仔细检查后,却未见异常,这使检查工作一度陷入了僵局。

  就在一筹莫展之际,检查人员突然发现账面上有两张应收票据,其明细账的借方余额分别是在被检查年度的1月份和2月份登记,此后一直到了年底都没发生变化,这不符合账务处理的规则。于是检查人员向财务处长咨询,财务处长说是将这两张应收票据进行背书,用来进货了。如果是这样,财务上应作借“材料采购”,贷“应收票据”处理,并且还要在“应收票据备查簿”中及时登记背书转让的情况,可是所有这些,检查人员在企业的账上都没有看到。于是疑问出现在检查人员的脑海中:应收票据背书给哪家企业了呢?依照财务处长的话是给了一钢材供应商采购钢材。为了弄清楚事情的真相,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查明该企业与钢材供应商的结算情况,于是决定请钢材供应商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予以协查。

  在对方税务部门的积极配合下,检查人员终于查明了事实真相。原来,钢材供应商早已对用这两张应收票据购买的钢材进行了结算,可该企业却没有及时入账。同时还查明,从被检查年度的年初开始,该企业将10多张大额商业汇票直接背书转让给该钢材供应商采购钢材,却不在“应收票据备查簿”登记,而是将这些钢材销售给那些用现金购货且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客户,这样从采购到销售都无需在账面反映。检查组最后查明,该企业采用这种“瞒天过海”的方法实现销售收入达960万元,隐瞒营业利润近200万元,偷逃了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银行对企业之间的资金结算规定了多种灵活的方法,如银行本票、商业汇票的使用等。但在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为某些别有用心的企业进行舞弊提供了方便。对此,笔者提醒检查人员注意,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超过则无效,因此,如果企业账面记载的应收票据超过6个月没有兑现,就属于异常情形,一定要深入下去,追查问题的实质。还有些企业,将收到的应收票据直接背书转让且不入账,如有可能还会直接背书转让给第三方用于交易,第三方可能也不入账,再继续背书转让,这些企业均不在“应收票据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如果遇到类似情况,检查人员一定要追查到底。

  上述案例,当发现背书转让是为了采购钢材时,相当多的税务稽查人员往往就认为商品采购与税收无关,从而放弃了进一步的检查。众所周知,企业的舞弊多数都是为了追逐利益的最大化,而实现利益最大化所采用的最简单最快捷的方法就是侵蚀国家税收,所以,企业的舞弊多数都源于对国家税收的侵蚀,企业账面上的非正常现象也多数与税收舞弊有关。因此,检查人员不能轻易放弃企业账面上出现的各种异常情形。另外,对企业发生的表面上虽与税收无关的异常情形决不能简单处置,必须在查明情况,并准确判断是否与税收有关后才能作出结论。如上述案例,在问题还没有暴露,或仅露出冰山一角时,检查人员不能简单处置,更不能轻言放弃,要多问几个为什么,为什么企业的应收票据长期挂账,背书转让应收票据采购的货物为何长期不入账,是否存在账外经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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