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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审计准则不能打折扣
作者: 刘志耕 沈小燕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28 点击数:191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目前,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正在进行中,检查的重点内容仍是事务所执行新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的情况。作为一名检查人员,笔者发现,不少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都没有做到全面贯彻执行新准则,同时暴露出行业中审计准则“打折执行”的问题。   新准则尚未得到全面贯彻 ...
目前,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正在进行中,检查的重点内容仍是事务所执行新审计准则会计准则的情况。作为一名检查人员,笔者发现,不少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都没有做到全面贯彻执行新准则,同时暴露出行业中审计准则“打折执行”的问题。

  新准则尚未得到全面贯彻执行,究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受执业环境、执业基础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全面实行与国际趋同的审计准则的条件还不够成熟;二是由于注会行业的整体专业水准、执业能力及职业道德有待提高,注册会计师不能很快做到全面理解和准确掌握审计准则。鉴于此,在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监管检查中,不管是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督检查,还是注协的行业自律检查,形成了按照审计准则一定“折扣”后的标准进行的潜规则,即没有完全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去检查和判断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只要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准则的“折扣”不太过分,没有明显的偷工减料,一般不会追究其执行审计准则“打折”的问题;或者只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不存在重大瑕疵,没有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只要主要审计程序已经履行及主要审计证据已经获取,一般不会对其进行处理和处罚。

  此潜规则对注会行业的发展,究竟是有利还是有弊?乍一看,此举似乎体现了“人性化”,在全面准确执行审计准则的条件还不完全成熟的情况下,严格按照准则进行检查,将从一定程度上挫伤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准则的积极性。但是,如果监管检查不严格以审计准则为标准,将不利于促进审计准则的全面推行和规范实施,不利于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提高,不利于有效防范审计风险。同时,从目前各地实际执行的检查标准来看,审计准则的“折扣”程度往往由检查组织者的主观判断来决定。这不仅影响到检查工作的公正性、严谨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也容易产生权力寻租问题。这些问题都有待今后在监管检查工作中予以改进和完善。

  对此,笔者认为,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监管检查应以审计准则为唯一标准,不能因执行审计准则的现状与审计准则本身的要求差异较大而降低执行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使检查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才能使监管检查保持应有的严谨性和规范性,达到监管检查教育、帮助、促进和提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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