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拷贝、发行收入等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其他有关免(退)税项目。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应注意的事项。纳税人应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报社和期刊社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同时,纳税人还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避免造成该享受的优惠不能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