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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新政策有何变化[2]
作者: 尹平达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28 点击数:360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两个政策文件,对有关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重新明确,与以前 ...

企业所得税原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明确,财税[2005]1号、财税[2005]2号文件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电影拷贝、发行收入等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其他有关免(退)税项目。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应注意的事项。纳税人应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报社和期刊社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同时,纳税人还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避免造成该享受的优惠不能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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