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税法对上述两种情形下对利润产生的影响都不予认可,而且对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作了严格限制,所以,税务检查人员要注意判断企业对投资损失的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案例
某税务检查组到生产高科技产品的G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员小李发现G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中存在问题,但一时理不清头绪。具体情况是这样的:由G公司投资的B公司(生产电子显像管)近3年均严重亏损,G公司根据权益法核算的要求,在每个季度均进行了分担亏损的账务处理(其间进行过两次调整)。另外,G公司在被检查年度的5月又追加了投资,使得核实分担亏损的问题更加复杂。小李还发现,G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计提了减值准备,而且调整过两次,由于G公司未能提供计提和调整减值准备的过程和依据,一时无法核实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此外,G公司在年末将已计提减值准备的80%予以冲回,同时将对B公司投资成本的50%转作营业外支出。
检查组陈组长很快理清了思路,指出对亏损的问题,不管如何分担和调整,一律以投资收益账户中涉及对B公司投资的借方和贷方发生额相抵后的净额作为纳税调整的依据;对于减值准备,一律以减值准备账户贷方余额为准进行纳税调整,如果处置过长期股权投资,应同时结转计提的减值准备。另外,对G公司将对B公司投资成本的50%转作营业外支出的问题,要看其处理的依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在陈组长的指导下,小李查清了上述问题,并提出了纳税调整的处理意见。
但是,G公司对小李的意见提出了不同观点。他们认为,G公司已分担B公司多年的亏损,说明对B公司的投资已经发生实质性损失,税法既不承认分担被投资方发生的亏损,也不承认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本身就令人难以理解,为什么还不允许G公司按照谨慎性原则,根据对B公司投资已损失一大半的实际情况,将投资成本的一半转作营业外支出?为什么一定要他们多缴所得税?
陈组长解释道,如果B公司以后又产生利润,首先会弥补其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亏损有结余再计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此前已由G公司分担了亏损,则会造成亏损的重复弥补,从而影响到计税所得额,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另外,对于计提减值准备的问题,如果按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不仅严重影响到计税基础的稳定性,而且会出现低估资产价值、虚提减值准备的情形。因此,税法明确规定了企业的各项资产应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对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的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应该由被投资企业自行弥补,投资方不应承担被投资方的亏损或计提减值准备,也不能用被投资方的亏损而抵扣投资方的计税利润。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也只有等到将来转让或者处置时,才准予扣除投资成本。
最后,G公司接受了检查组的处理意见,并进行了相应的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