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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如何摊销土地价值
作者: 高太君 侯志勇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28 点击数:191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土地的价值应如何摊销,如何税前扣除?”近日,吉林省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企业李会计的电话。3号咨询员小王结合财税规定,作了细致的答复。   土地,是纳税人的一项特殊资产。《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土地的价值应如何摊销,如何税前扣除?”近日,吉林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企业李会计的电话。3号咨询员小王结合财税规定,作了细致的答复。

  土地,是纳税人的一项特殊资产。《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在我国,城市市区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在日常经济生活中,通常所说的土地实际上指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依据,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存货项目)。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不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是从其作为一种权利且无实物形体的特征出发的,但是企业在在建项目完工后,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最终应转入固定资产价值中。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土地使用权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前,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应按照无形资产规定按期摊销;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时,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在房屋及建筑物完工后,土地使用权成本随房屋及建筑物工程成本,一同转入“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不可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土地”或者无形资产核算,应按照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随同“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按期计算折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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