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免费论文 >> 税务论文
退休人员再任职如何缴纳个税[2]
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指南编审委员会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28 点击数:416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 ...

某外籍个人2008年度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未住满183天,是否需要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的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按上述规定,该外籍个人不需要申报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

  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是否需要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

  答:根据《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9]104号)的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即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再按照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不必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

  注:热点问题答案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整理提供)

Total:212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验证码: 看不清楚么?点我刷新认证码 用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