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现象越来越普遍,已经在人们的社会交往中被认可和趋同。其实早在1996年我国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就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商业贿赂中的“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其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来取得交易机会。
二、商业贿赂的特点及危害性
1.商业贿赂的普遍性。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发展成为“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特别是在竞争激烈的商业服务、大宗买卖、房地产、建筑业等行业,经营者借此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击败对手,促进交易的实现。
2.商业贿赂手段的多样性。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贿赂的方式也越来越多,从简单的送钱物发展到送技术服务、出国考察、旅游度假、安排子女到境外读书等;手段也越来越隐蔽,相当一部分以佣金、折扣、附赠、手续费、促销费等名义。
3.商业贿赂的隐蔽性和治理的艰巨性。商业贿赂大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一般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会留下明显的痕迹;同时行贿受贿两方均从中获取了益处,往往会共同隐瞒相关情况。由于贿赂手段的隐蔽性和行为的诡秘性,治理好商业贿赂尤为艰巨。
从商业贿赂的这些特点我们可以看出:商业贿赂行为容易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妨碍质量、价格等效能手段作用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将失灵;增加交易成本、扭曲交易标的价格、加剧金融风险、诱发经济腐败案件。行贿的经营者做假账虚报成本,接受贿赂的单位或个人不入账或隐瞒收入,前者抵税,后者不纳税,造成国家和地方税收大量流失。同时,设立的“账外账”,将严重破坏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将使会计工作难以展开,财务预算、成本控制难以实现。
三、分析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
首先,我国大多数人们对商业贿赂行为认识不清,态度不明确,认为收受回扣、好处费等行为属于商业惯例,能促进商品交易的实现;一些地方甚至认为查处商业贿赂会影响当地的企业发展和投资环境,对商业贿赂采取纵容态度,导致商业贿赂现象屡见不鲜。
其次,反商业贿赂制度尚不健全、不完善或者有章不循。财务审批制度存在漏洞,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流于形式;内部财务制度松弛,财务管理透明度不够,民主理财流于形式;财务制度落实不到位,相当一部分单位有章不循的现象相当普遍。
最后,由于商业贿赂双方的利益集团化和利益部门化,利益均沾的潜规则难以打破,按照“权力与贡献”大小分享各自“所得成果”容易形成攻守同盟,他们会共同应对审计;同时“账外暗中”的贿赂方式,审计证据的收集处于信息的不对称,审计取证成为最难的壁垒;审计实践证明对于商业贿赂的查处是审计重大的难点。
四、商业贿赂的判断及审计方法
1.佣金。
正常的佣金是指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以明示方式支付给中间人的劳务报酬。这里的中间人是指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在交易中能为促成交易提供劳务服务的中间人。同时正常的佣金还必须具备:(1)合法真实的业务凭证;(2)支付对象的合法性,即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应包括本企业人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得超过服务交易金额的5%。
经营者支付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中间人接受佣金的,也必须如实入账。接受佣金的中介机构应将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属兼营业务的列其他业务收入,事业单位收取佣金的列经营收入。支付佣金的企业依其用途列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等科目,事业单位相应地列入有关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