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款的规定执行。因此,上述三个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由过去期满次月的10日内申报纳税,改为期满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那么,根据以上规定,今年1月、4月、5月、10月4个月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的天数怎么数?数法不同,结果就不一样。从网上查询得知,不同地方的税务机关确定今年上述4个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并不一样。如浙江省国税局《关于2009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浙国税征[2008]27号)规定,上述4个月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是:1月、4月、5月均为当月的20日,10月为该月的27日;而重庆市地税局《关于2009年各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243号)规定,上述4个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分别是1月19日、4月20日、5月18日、10月23日。顺延天数的数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加法,法定休假日后置,即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后加上休假日天数,后加的天数是工作日的天数,不包含其中的公休日天数。以元旦为例,在1月15日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后,加上1月16日、19日、20日3个工作日,1月20日即为今年1月纳税申报期限。采用本方法计算其他3个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分别为:4月20日、5月20日、10月27日。有人认为,1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应该是1月21日,而不是1月20日。理由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因此,先要按法定休假日天数向后顺延3日后,第4日(1月21日)才是当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其实不然。《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是“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适用这一规定的前提是期满的最后一日须是法定休假日,由于1月20日不是法定休假日,所以纳税申报期限不需以“次日”为最后一日,按照数学逻辑推理反证法的原理不难说明,期满的“当日”就是最后一日,1月纳税申报期限应该是1月20日。
二、减法,法定休假日前置,即先减去该月法定休假日天数,然后向后数15天为该月的纳税申报期限,休假期满最后一日是公休日的,以休假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1月先减去1日~3日国家规定的休假日3天,然后从1月4日起向后数15天至1月18日,由于该日是星期天(公休日),因此再向后顺延1天,1月19日即为该月的纳税申报期限。采用本法计算其他3个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分别为:4月20日、5月18日、10月23日。
三、顺序法,法定休假日后置,即按照当月的时间顺序,从法定纳税申报期后向后数休假日的天数,后移的纳税申报期限按法定休假日天数确定,休假期满最后一日是公休日的,以休假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从1月16日起向后数3天至1月18日,由于该日是星期天,所以再向后顺延一天,1月19日即为当月纳税申报期限。采用本法计算其他3个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分别为:4月20日、5月18日、10月23日。
三种数法的结果之所以不同,关键在于顺延天数中适逢公休日的扣除。加法在顺延中扣除了2个公休日,所以计算结果与只扣除1个公休日的减法、顺序法的计算结果不同,而减法与顺序法由于扣除公休日的天数同为1天,所以结果相同。
综上所述,以上三种数法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但加法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是该条规定的第二项规定,而减法与顺序法适用的是该条规定中的第一项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这就是说,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纳税申报期限。上述顺延天数的三种数法由于都没有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以主管税务机关一经确定,就具有法律效力,纳税人必须遵照执行。否则,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