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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所得如何缴税[2]
作者: 赵国庆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27 点击数:1032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限制性股票是指职工或其他方按照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企业获得一定数量的企业股票,在一个确定的等待期内或者在满足特定业绩指标之后,方可出售。   限制性股票所得要缴个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 ...

案例

  A为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2006年5月31日经股东大会通过一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07年2月1日,根据该计划,公司于当日按每股5元的价格授予公司总经理王某20000股限制性股票,并收到王某100000元购股款。当日,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5元/股。根据计划规定,自授予日起至2008年1月31日为禁售期。禁售期后3年内为解锁期,分两批解锁。第一批为2008年5月31日,解锁50%,第二批为2009年5月31日,解锁剩余的50%。2008年5月31日,经考核符合解锁条件,公司对王总经理10000股股票实行解禁。当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25元/股。2009年5月31日,经考核不符合解禁条件,公司根据计划实施惩罚性措施,从王经理处回购该部分股票注销,并退还其50000元购股款。

  解析

  限制性股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解锁日。2008年5月31日,由于公司业绩符合要求,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王总经理的10000股限制性股票解禁,获得了在二级市场公开出售的权利。该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纳税所得额=(25-5)×10000=200000(元);

  应纳税额=(200000÷12×20%-375)×12=35500(元)。

  由于限制性股票计划从实际批准日到禁售期结束至少是1年,因此,这里“规定月份数”直接取12。2009年5月31日,由于经考核不符合解禁条件,王总经理剩余的10000股限制性股票没有解禁,而是被公司回购注销了。王总经理只是取得了当初的购股款返还,并没有取得任何形式的所得,因此不需要纳税。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属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此,公司对于限制性股票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

  根据目前上市公司已经公布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前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向目标员工定向增发授予限制性股票;二是公司提取相应的激励基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作为库藏股,在符合授予条件后授予员工;三是公司将提取的相关激励基金委托给某个独立信托机构在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符合授予条件后,信托机构直接将股票过户到被授予员工名下。

  针对以上限制性股票的不同来源方式,在会计处理上也略有差异。

  (一)定向增发方式对于定向增发的,公司应在授予日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按收到员工购股款计入银行存款,按实际授予员工的股份数计入股本,差额计入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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