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兴公司为生产企业,是甲企业的全资子公司,鸿兴公司2009年2月委托某税务师事务所对其2008年度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该企业2008年度共实现会计利润20万元,已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4万元。在审查中发现如下业务:
1.审查“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贷方发生额。1月1日,该企业与购买方签订分期收款销售A设备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的收款总金额为80万元,分4年于每年底等额收取。按会计准则规定,以商品现值确认收入70万元。结合“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借方发生额中反映1月1日分期收款销售A设备一套结转设备成本50万元。进一步审查“财务费用”明细账,贷方发生额中反映12月31日结转当年1月1日分期收款销售A设备未实现融资收益2.5万元。
2.审查“销售费用”明细账。5月2日,预提本年度销售B产品的保修费用21万元。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为3年。
3.审查“财务费用”明细账。12月31日支付给关联方甲企业500万元债券2008年度利息50万元。甲企业在鸿兴公司的股本为100万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7%。
4.审查“投资收益”科目。2008年10月21日,从境内上市公司乙企业分得股息20万元,该10000股股票是鸿兴公司2008年3月10日购买的,购买价格为每股5元,2008年10月21日当天的收盘价为7.2元。11月10日,鸿兴公司将乙企业的股票抛售,取得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为8万元,存入银行。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8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50000
5.审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明细账。2008年6月30日,企业盘盈固定资产一台,重置完全价值100万元,七成新。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100
贷:累计折旧3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