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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的财税处理差异分析
作者: 顾海云 秦文娇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27 点击数:422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对于投资收益的处理出现了实质性的变化。笔者结合案例,对比分析新旧税法下投资收益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例1: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2008年1月1日甲公司以2400万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3% ...
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对于投资收益的处理出现了实质性的变化。笔者结合案例,对比分析新旧税法下投资收益会计与税务处理。

  例1: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2008年1月1日甲公司以2400万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3%的股份作为权益性投资,购买过程中另支付相关税费9万元。取得投资后,乙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利润分配情况如下:2008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3000万元,当年度分派利润2700万元,该利润属于对其2007年及以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2009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6000万元,当年度分派利润4800万元。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下列情况下企业应运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长期股权投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根据以上分析,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1.2008年末,当年度被投资单位分派的2700万元利润属于对其在2007年及以前期间已实现利润的分配,甲公司按持股比例取得81万元,应冲减投资成本。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8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810000

  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810000

    贷:应收股利810000。

  2.2009年末,应冲减投资成本金额=(2700+4800-3000)×3%-81=54(万元),当年度实际分得现金股利=4800×3%=144(万元),应确认投资收益=144-54=90(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l440000

    贷:投资收益  900000

      长期股权投资540000

  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l440000

    贷:应收股利l440000。

Total: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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