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库存商品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
其他应付款 100000
这时因为不涉及损益类科目,因此不存在所得税的调整。
(2)假设乙公司实际退货量为800件,款项已经支付,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调整收入和成本
借:库存商品 3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其他应付款 100000
贷:银行存款 468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调整应纳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00
同时还需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利润分配和调整盈余公积。
(3)假设乙公司实际退货量为1200件,款项已经支付,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调整收入和成本
借:库存商品 4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其他应付款 100000
贷:银行存款 702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调整应纳的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退回,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如果这种情况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则此时做与发出商品时相反的会计处理即可,不需要调整所得税。
(四)销售退回调换同类商品或者其他商品
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做会计调整分录,只需要在报表中作说明就可以了。销售退回时,会计处理与第一种情况的销售退回账务处理一样d重新调换其他商品时,笔者认为这已是发生在本年度的业务,即相当于本年度在销售商品,应按照正常销售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