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理解与分析
发布时间:2007-01-29 点击数:2064 正文:【
放大 】【
缩小 】
简介:2006年2月,财政部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的基础上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减称新准则),新准则是将我国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准则中的有关内容整合修改而成的。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新准则首先明确了其适用范围,不适用于 ...
2006年2月,财政部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的基础上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减称新准则),新准则是将我国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准则中的有关内容整合修改而成的。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新准则首先明确了其适用范围,不适用于其他具体准则作出规定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金融资产、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等资产减值。然后重点就以下问题作出规定。
(一)新准则引入的几个概念
1、 资产减值的概念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这里的“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2、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的概念
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资产组组合,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包括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摊的总部资产部分。
3、总部资产的概念
企业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总部资产的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量,而且其帐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
(二)可能发生资产减值的认定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准则给出资产减值迹象的标准。包括:
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2、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环境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等。
6、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等。
如果不存在上述资产减值迹象,就不能作出减值判断,如果存在上述资产减值迹象,就需要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并与账面价值比较判断是否减值。
(三)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可收回金额是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高者。实际操作时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1. 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处置费用
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以下三条确定。(1)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2)在活跃市场中的买方出价;(3)如果上述两项都不存在,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净额可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2.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1)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是净现金流量。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资产持续使用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扣除为使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和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所必需的预计现金流出;二是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所发生的净现金流量。
(2)企业应以经营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的未来现金流量为基础,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建立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一般最多涵盖5年。
(3)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不应当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也不应当包括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以及与所得税收付有关的现金流量。
(4)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该折现率是企业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
在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时已经对资产特定风险的影响作了调整的,估计折现率不需要考虑这些特定风险。如果用于估计折现率的基础是税后的,应当将其调整为税前的折现率。
(5)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公式
根据新准则规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可以用以下公式计算:
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持续使用时的现金流入-持续使用时的现金流出)×复利现值系数+处置时的净现金流量×复利现值系数
(四)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人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五)资产组、总部资产及商誉减值的认定和处理
1、资产组减值的认定和处理
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和可以合理且一致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资产组一经确定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2、总部资产减值的认定和处理
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者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总部资产的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
有迹象表明某项总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计算确定该总部资产所归属的某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将其与相应的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3、商誉减值的认定和处理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由于商誉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为企业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应当自购买日起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分摊时可按照该资产组或资产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这里的“账面价值”包括分摊的总部资产和商誉。损失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摊,以抵减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资产的账面价值:
(1)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
(2)然后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六)披露要求
要求披露当期确认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金额等。
二、新旧准则差异比较
资产减值是新准则,原有的资产减值规定散落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等各个具体准则中,新准则除基他具体准则作出规范以外,对普遍的资产减值确认、计量和披露作出规定。与原各项具体准则规定的差异表现在:
(一)对资产减值的认定更加明确
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等准则对资产减值的认定,仅仅对
单项资产从其实体的使用价值方面,认定为发生了减值;而新准则更多从可变现价值的角度确认为发生了减值。如利率的变化、外部环境的变化、内部经济绩效报告等表明发生了减值。
(二)增加了可收回金额计量的操作性
新准则规定了资产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并且对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如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的计算)做了更加详细的指导。公允价值很大程度是靠人为判断,目前还无法广泛使用公允价值,允许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转回使得人为调整利润的行为屡屡发生。
(三)引入资产组、资产组组合、总部资产等概念
我国现行资产减值准备都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但是在实务中,许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因此,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和总部资产的概念,对于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应当按其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合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三、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分析
新准则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定,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由于资产减值主要适用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这些资产计提减值之后,当以后资产价值回升时不得转回,这就改变了原准则可以转回的做法,堵住了有些企业通过计提秘密准备来调节利润的做法,减少了利润的波动。但也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对已经确认的减值损失可以转回不一致,也与市场经济的实际不一致。所以需要企业提高诚信和会计信息质量,才能制订出适合市场经济规则和与国际准则一致的企业会计准则。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