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无偿赠送他人,会计核算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成本。
[例1]甲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自行建造职工俱乐部。该批产品的成本为200000元,计税价格为300000元。增值税税率17%。甲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251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第二,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会计核算通常认为应视为正常销售,先确认收入再结转成本。
【例2】某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一批分配给投资者,该批产品实际成本600000元,计税价格750000元,适用增值税税率17%。
借:利润分配 877500
贷:应付利润 877500
借:应付利润 877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7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0
第一种情况的处理理由是:这种行为从会计角度来说,没有发生经济利益的直接流入,不是销售活动,不能确认收入,但税法规定耍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二种情况的处理理由是: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的货币流入或流出,但从实质上看可视为将货物出售后取得销售收入,再用货币资产分配给股东,因此应作销售处理,按售价或组成计税价计入有关收入科目,再结转成本。笔者认为第一种情况下并不是没有经济利益流入,特别是对于以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这一行为,与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并无实质上的区别。 新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分散在部分准则中:(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应付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2)《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责务重组》应用指南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存货抵偿债务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
[例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以自产产品对乙公司投资,双方协议按产品售价作价。该产品的成本200~-元,假设售价和计税价格均为220万元。该产品的增殖税税率17%。
借:长期股权投资 257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7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