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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规定解析[2]
作者: 刘晓伟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9-05-27 点击数:367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为有效解决新所得税法实施后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缴纳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总机构 ...

四、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数额的确定

  分支机构需要分摊和预缴的税款由三个因素确定。总机构应按以前年度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其权重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x(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各自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还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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