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问责一把手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08-10-15 点击数:107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单位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滥发钱物,一把手必须承担责任。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试行办法》已于本月开始施行,对于违法违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案件,监察审计部门必须向市长提交报 ...
      单位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滥发钱物,一把手必须承担责任。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试行办法》已于本月开始施行,对于违法违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案件,监察审计部门必须向市长提交报告。

  据悉,《办法》列明了主要的问责情形,包括违反财政、财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且与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职责较为密切的行为,主要涉及预算编制和执行、财政收入征收(包括综合治税)、财政支出(包括国库集中支付、银行账户开设、统发工资补贴、财政投资等)、政府采购、会计工作、财务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经济实体和企业脱钩以及其他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单位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滥发钱物等在以往的监督检查中经常被发现的问题都被列入问责范围。

  《办法》还规定,对于有违规违法现象的单位,一次查出的违法违规金额合计超过500万元、两次以上(含两次)查出同类违法违规行为的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或违法违规金额低于500万元但性质特别恶劣,且已经作出检查处理决定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研究决定后,向市长提交检查报告并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发现问题的单位一把手将面临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扣发年终奖或其他奖金、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的追究。(记者 袁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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