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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执行状况分析及建议
发布时间:2007-01-15 点击数:251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摘要:本文通过有限的实证资料分析,从独立董事的人数、薪酬、与公司治理的关系、专业来源、出席董事会五个方面,对 2004年度陕西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执行现状进行研究,并指出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为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提供对策建议,以期发挥独立董事制度对上市公司 ...
摘要:本文通过有限的实证资料分析,从独立董事的人数、薪酬、与公司治理的关系、专业来源、出席董事会五个方面,对 2004年度陕西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执行现状进行研究,并指出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为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提供对策建议,以期发挥独立董事制度对上市公司治理的积极作用,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02年1月7日,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内容都体现了我国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积极探索,目的是为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从形式上讲,我国的上市公司基本都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但从实质上来看,实施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的一次调查显示,我国独立董事在避免上市公司舞弊行为、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四个方面的作用情况都不是令人满意的。[1]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具体实施状况究竟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及差距,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予以完善,这是值得商榷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执行状况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本文选取陕西省27家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根据公布的2004年年报信息,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执行状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表1 2004年陕西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及公司治理结构对照表 股票简称 董事 总 数 独立董 事人数 独立董事占 董事总数比例 监事 高管 独立董事薪酬(万元 ) 交叉任职情况 ST数码 13 5 38.46% 3 4 3 宝光股份 9 4 44.44% 5 6 5 宝钛股份 11 3 27.27% 5 4 3 标准股份 7 3 42.86% 5 14 4.5 彩虹股份 7 3 42.86% 3 7 3.19 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长安信息 7 3 42.86% 3 5 2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东盛科技 15 5 33.33% 3 9 3 董事兼总裁3人,董事兼董事会秘书1人 广电网络 15 5 33.33% 3 4 2.1 董事兼总经理1人,董事兼副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海星科技 9 3 33.33% 3 5 2.4 董事兼总经理、副总经理各1人,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1人 航天动力 8 3 37.5% 7 7 3 董事兼总经理1人 建设机械 9 3 33.33% 5 4 2 董事会秘书兼发展部部长 交大博通 9 3 33.33% 5 5 1 董事兼总经理1人,董事兼副总经理2人 金花股份 10 4 40% 5 6 3 精密股份 9 3 33.33% 3 6 3.8 秦丰农业 13 4 30.77% 5 4 3.5 董事兼总经理1人,董事兼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1人 秦岭水泥 11 4 36.36% 3 8 3 ST长岭 13 4 30.77% 5 6 0.6 董事兼总经理1人,董事兼副总经理兼党委书记1人,董事兼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1人 宝商集团 12 3 25% 3 2 1.2 董事兼董事会秘书1人 秦川发展 9 3 33.33% 5 6 3.6 董事兼总经理、副总经理各1人,董事兼董事会秘书1人 陕国投A 9 3 33.33% 3 10 3 副董事长兼总经理1人 陕解放A 9 3 33.33% 5 3 3.8 董事兼总经理、副总经理各1人 陕西金叶 13 2 15.38% 5 6 2.5 西安旅游 9 3 33.33% 3 6 2.4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西安民生 7 3 42.86% 3 5 5 西安饮食 10 4 40% 7 10 2.6 西飞国际 9 3 33.33% 3 6 2 咸阳偏转 9 3 33.33% 3 5 1.8 董事长兼总经理1人,董事兼董事会秘书1人 注:表中上市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1.独立董事人数 从表1可以看出,陕西省上市公司都按照《指导意见》聘请了2至5名不等的独立董事。如图1所示,1家公司拥有2名独立董事,占公司总数的3.7%;有17家公司拥有3名独立董事,占公司总数的62.96%;有6家公司拥有4名独立董事,占公司总数的22.22%;有3家公司拥有5名独立董事,占公司总数的11.12%。由此可以看出,独立董事的规模以3人居多,独立董事平均比例为33.95%。仅有三家公司没有达到《指导意见》中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的规定。从独立董事人数方面来看,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按照《指导意见》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9年的调查显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例,美国为62%,英国为34%,法国为29%。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在数量和比例方面。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没有结论说明这一比例达到多少为最佳。我国发展独立董事制度起步较晚,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的人员稀缺,并且没有形成成熟的独立董事市场。随着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的不断增加,不久将面临独立董事供求失衡问题。 2.独立董事的薪酬 从表1可以看出,独立董事的薪酬从0.6万元到5万元不等,报酬水平在上市公司之间的差异较大。独立董事的年平均薪酬为2.81万元,这与高管人员的年度报酬相比,还有待于提高。另外,如图2所示,陕西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集中在2到4万元。具体分布是:1万元以下的有1家,1—2万元的有3家,2—3万元的有8家,3—4万元的有12家,4万元以上的有3家。这样的报酬水平相对较低。 国外独立董事除了以年薪和会议费的形式获得常规董事会工作的现金报酬外,独立董事若在专业委员会任职,还可获得委员会的成员费和会议费,有些公司还给独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权。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实施时间较短,薪酬给付相对较低,给付形式也较单一,薪酬差别很大,没有统一标准。从陕西省上市公司2004年年报披露的情况来看,公司大都以现金津贴的形式给付独立董事固定的报酬。这种薪酬给付削弱了独立董事的责任感,使其工作没有积极性,严重地制约了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效果。[2] 3.独立董事与公司治理结构 从表1可以清晰地看出独立董事与其他公司治理相关主体的关系,同时也可看出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交叉任职情况。有16家公司存在交叉任职情况,占到公司总数的59.26%,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的公司有11家,占到公司总数的40.74%。还有不少董事身兼数职,如董事兼任董秘和党委书记或总经理。 国外一些国家在《公司治理准则》或《公司治理报告》中明确规定了董事长与高管人员由一人担任时独立董事的比例要求。因为这样的董事会违反了分工协作、相互制衡的原则,势必会滋生一些问题。我国上市公司也不乏存在这样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效果。 4.独立董事的专业及来源 由于存在一名独立董事在多家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况,表2中独立董事的研究样本为75人。 表2 独立董事专业背景及单位来源 专业背景 人数 所占比例 单位来源 人数 所占比例 会计 26 34.67% 高校或科研单位 34 45.33% 经济 14 18.66% 企业 11 14.67% 法律 8 10.67% 中介或金融机构 12 16% 其他 27 36% 政府 6 8% —— —— —— 其他 12 16% 总计 75 100% 总计 75 100% 从表2可以看出,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人数占据较大比例,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指导意见》中要求上市公司至少聘任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作为独立董事有关。 上市公司对各专业独立董事的聘任没有太大偏好。另外,共有34人来自于高校或科研单位,占总人数的45.33%。而来自企业界的独立董事只占到了14.67%。有6名独立董事来自政府,占到总人数的8%。来自中介或金融机构的独立董事往往是金融、投资、会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占到总人数的16%。 美国独立董事主要来源于企业家阶层,他们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对于提高公司决策的有效性和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 而我国上市公司热衷于聘请高校或科研单位的人员来担当独立董事之职,来自企业界的企业家所占比例较低。从以上统计数据不难看出,独立董事存在来源不合理的问题。 5.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情况 由于秦川发展对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情况披露不详细,无法取得相关数据,故图3中企业样本数为26家。如图3所示,仅有7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全部亲自出席了年度内董事会会议,占到公司总数的26.92%。另外,在报告期内,仅有1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董事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其他26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均未提出异议。 注:图中浅色柱为独立董事应出席董事会次数,深色柱为实际出席次数。 从实际出席董事会次数方面来看,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都不能亲自出席所在公司年度内应参加的全部董事会议,有委托出席,也有因各种原因缺席的现象,更难见到独立董事提出异议的情况。独立董事制度在形式上一片繁荣,实质上却可能成为上市公司的“摆设”。 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1.尽快建立成熟的独立董事人才市场 发展中国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所面临的共同挑战之一,是缺乏合格的独立董事人才。[4] 考虑到这一情况,可以成立独立董事专业协会或中介机构,深入到各高校、研究机构、中介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独立董事培训,扩大独立董事后备人才规模。同时,根据双方自愿原则,专业协会或中介机构可以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吸纳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和已任职期满的独立董事成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员。需要聘请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可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在人才库里寻求适合公司需要的独立董事。一方面,促使独立董事的供需保持平衡;另一方面,实现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的双向选择。 在制度订立方面,应对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进行不断修订。针对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的现状,独立董事人数比例定为三分之一较为合适。若这一比例定得过低,则独立董事制度难以发挥效用;若定得过高,势必导致上市公司要降低要求聘请独立董事,从而使独立董事无法发挥实质性作用,独立董事制度必然流于形式。随着成熟的独立董事人才市场的建立,这一比例可逐步提高。 从形式看,上市公司普遍按照《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人数聘请了适量的独立董事,这对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有效性是十分必要的,但只是规模上的保证还远远不够。独立董事在监督和提高公司决策能力方面能否发挥良好作用,取决于独立董事的素质水平。对此,我国应尽快出台独立董事资格认证制度,如从业资格认证,将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尽快清除出独立董事队伍,保证独立董事具备实质的胜任能力。 2.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应从独立董事发挥实质性作用的愿望出发而制定。因此,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应主要从荣誉与报酬这两个关键点来把握。《指导意见》中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拥有的权限规定较多,但关于独立董事的薪酬问题所言甚少。由于缺乏依据,很多上市公司都是参考其他公司的做法,并进行横向比较后为独立董事制定薪酬的。如何确定独立董事的薪酬以及薪酬的多少,直接影响着独立董事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较低且固定的薪酬很难促使独立董事对公司发展有所作为。 首先,建立独立董事档案,对独立董事的工作进行定期考评,并对有贡献的独立董事进行表彰且记录在案。为提升自己的声誉,独立董事必然会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关注上市公司的发展,努力为其所服务的公司效力。另外,随着独立董事人才市场的不断成熟,独立董事以往的业绩也成为上市公司选聘独立董事的重要参考条件。因此,为自身发展开拓市场,也需要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有良好的表现。 其次,根据公司规模、地域及行业风险的不同,适当提高独立董事的报酬,以增强独立董事的责任感。为使独立董事积极投入工作,薪酬给付方式可以采取固定报酬加机动报酬的形式。如,若独立董事为公司的重大决策提供了决定性的意见,或为公司挽回了重大损失,可根据适当比例付给独立董事机动报酬。也可以建立独立董事基金,在独立董事卸任后,根据其在任职期间的表现,定期进行基金分配、减扣,或奖给有突出贡献的独立董事,以达到长期激励的目的。 3.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要结合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来思考 在我国二元治理结构模式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监督职能的重叠是不争的事实。这种情况会导致在实际工作中的推委与冲突,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受到阻碍,降低了工作效率。因此,在独立董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中,必须解决监事会的弃留问题,奢望二元治理结构的框架与一元治理结构的独立董事制度结合起来获得更大的成效是不现实的。[5] 我国监事会制度发展的时期较长,用尚处在发展初期的独立董事制度将其彻底取代是行不通的。在现阶段,可细化监事会的职权范围,使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在监督职能上形成互补;或弱化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仅作为对监事会监督工作的协助。但功能的重叠必然导致成本的攀升,在未来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真正成熟起来的前提下,可考虑用其将监事会替代。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多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成,董事会建设存在不少缺陷,如,董事长与总经理职位合二为一;经营层在董事会中占绝对优势。在内部董事占优势地位的情况下,“内部人控制”现象不可避免,完全依靠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未必会得到满意的效果。独立董事制度也需要生存的土壤,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要在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建设与优化的大前提下发展独立董事制度,才能避免独立董事制度最终成为泡影。 4.促进独立董事来源的合理化 高校和研究机构是独立董事的主要来源,来自于这些单位的独立董事在改善公司知识结构,提供专业咨询等方面起到关键作用。但他们对不同行业的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及运作缺乏经验,对公司业务进行深入了解的时间有限,很难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或战略规划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对此,上市公司应转变观念,聘请更多的既具有专业知识,又有丰富决策经验的人员担任独立董事之职,以提高决策的有效性。在我国“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的背景下,上市公司应同样重视独立董事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发挥的作用,而不仅局限于聘请若干名“董事顾问”。 召唤大批优秀的企业家加入到独立董事队伍中来,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是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的重要保证。 5.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 《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应负的责任规定甚少,存在独立董事权、责失衡现象。不负有责任,就必然失去行权的有效性,也滋养了独立董事懒于行权、应付差事的消极态度。随着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发展,越来越需要将独立董事的权、责、利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考虑到从法律层面上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上市公司应首先在公司制度订立时考虑对独立董事的责任约束。 从陕西省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参会情况看,独立董事普遍都难以出席全部董事会议,也就谈不上深入了解公司业务。独立董事有各自繁忙的本职工作,有些独立董事还在多家上市公司兼职,原本有限的时间被诸多事务分割,造成独立董事投入上市公司的时间和精力难以保证。因此,对独立董事履职时间应做出最低规定,不能履职的独立董事应责令改正或解聘,以保证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有效性。针对我国独立董事勤勉意识差以及行权盲目性问题,应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独立董事不能尽职,而导致公司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上市公司应根据《指导意见》,具体规定公司层面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奖惩制度;对于独立董事,应找准定位,知晓自身在上市公司中能发挥哪些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建春,张卫东.上证研究[M] .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2]孙泽蕤,朱晓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制度的理论研究及现状分析[J].南开管理评论,2005,1. [3]陈正旭,王志强.独立董事制度的本土化[J].财经科学,2005,2. [4]鲁桐.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及其在中国的实践[J].世界经济,2002,6. [5]陈颖.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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