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将拥有诚信档案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08-05-12 点击数:104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本报讯 财政部、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对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的合并、分立,分支机构的设立,重大事项报备,年度报备, ...
      本报讯 财政部、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对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的合并、分立,分支机构的设立,重大事项报备,年度报备,日常管理以及证券评估资格的撤回等方面做出相关规定,以加强对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证券业务)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通知指出,财政部、证监会应当建立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诚信档案。对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违反规定的,财政部、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责令其整改等措施;对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实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一定期限不适宜从事证券业务的惩戒,同时记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告。该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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