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涉税风险提示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08-05-05 点击数:107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200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了一些税收政策,为帮助会员理解这些新出台的政策,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对2008年4月份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并提醒会员关注一些涉税风险。 一、职工福 ...
     200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了一些税收政策,为帮助会员理解这些新出台的政策,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对2008年4月份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并提醒会员关注一些涉税风险。

         

    一、职工福利支出应先冲减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

   

    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损失可在发生后第6年一次扣除

 

    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该政策,企业如果发生股权转让损失的当年或以后年度不再有投资收益的话,其损失将永远不能税前扣除。

 

    三、内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所得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原政策:

 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新政策:

 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内、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方式统一

 200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即内资、外资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式进行了统一。

 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五、规定标准内的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号,对生育妇女取得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自发文之日起,即2008年3月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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