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旨在规范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除了行政事业单位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社团组织的资产处置也依照《办法》执行,而事业单位附属后勤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则执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价值超五万须先鉴定
《办法》对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申请处置时,须首先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和本单位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上报主管部门。其中,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万元(含5万元)且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没有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当委托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需委托技术鉴定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鉴定的对象、期限、程序、费用等事宜。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将作为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申请报废固定资产的依据。
价值超500万须先核准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单位应当委托由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备案,其中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评估报告须报财政部门核准。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此外,对于资产出售或置换价值总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应当按规定委托政府招标确定的拍卖、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处理。其中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