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管理的动因与控制
发布时间:2007-01-17 点击数:214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摘要:盈余管理行为已经成为股票市场上司空见惯的公司管理层操纵利润的手段,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盈余管理在学术界都成为非常具有争议的公司行为。本文试图从盈余管理的动因入手,分析其存在的社会、经济根源,以期对盈余管理研究有着更为清晰的认识。并提出如何控制盈余管理行为 ...
摘要:盈余管理行为已经成为股票市场上司空见惯的公司管理层操纵利润的手段,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盈余管理在学术界都成为非常具有争议的公司行为。本文试图从盈余管理的动因入手,分析其存在的社会、经济根源,以期对盈余管理研究有着更为清晰的认识。并提出如何控制盈余管理行为。 关键词:盈余管理 动因 分析 控制 会计报表是公司财务信息的重要载体,报表的真实与否直接影响着相关利益者的决策行为。而企业的盈余是考察一个企业经营情况的重要指标,直接决定企业能否持续经营下去或经营情况的优劣。当今越来越多的盈余管理有关的会计造假、欺诈行为使广大会计信息使用者越来越对上市公司感到失望,在对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力的情况下,投资者只有选择逃离股票市场,从而导致股市低迷。1998年美国前证监会主席Arthur.Levitt,就曾在其著名演讲《数字游戏》中表达丁对盈余管理现象的担忧,他指出,盈余管理已成为美国证券市场司空见惯却无人挑战的习惯,已演化成市场参与者之间违背市场原则的游戏,将给美国财务报告系统造成很坏的影响。管理当局滥用“巨额冲销”(big bath)的方式来调整费用、提前确认收人、不切实际地计提准备冲销购买中已发生的研发费用这些方法正在威胁着财务报告的可靠性。2001年接连出现的安然、施乐、世通公司的造假行为对美国会计报告体制以重大打击。我国的股票市场更是丑闻不断,直接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盈余管理近二十年来一直是会计界研究的热点内容。对于盈余管理的动因的研究是盈余管理研究的重点内容之一。盈余管理的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样的经济、社会、的动因呢? 一、盈余管理动因研究的回顾 Healy (1985)认为,盈余管理是基于奖金计划假设下的会计行为。由于信息不对称,在订有奖金计划的公司中,其经营者会使当期盈利最大化。Shipper (1989)认为,盈余管理是有目的地干预财务报告的披露过程,其动机是获取某此私人利益。Paul M .Healy和James M .Wahlen(1999)指出盈余管理的动机包括资本市场动机、契约动机监管动机。其中契约动机包括债务契约和管理报酬契约,监管动机包括行业监管、反托拉斯监管以及其他监管。政治活动也将会影响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例如管制,税收等。政治成本的变动也会使企业改变其会计程序。Ross L.Watts 和 Jerold L.Zimmerman 指出在盈利报告水平问题上,政治活动提供的动机(降低盈利)恰好与管理报酬方案提供的动机(提高盈利)截然相反。 我国对盈余管理动机的研究很多都是利用国外的研究成果,创新不过。但是还是很多学者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了一些中国上市公司特有的盈余管理动机。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刚刚建立,对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够,加上我国独特股权结构,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特别突出,从而管理层有着强烈的筹资动机。(张玉春 李宗植 2005)通过筹资行为,达到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巨大的控制权收益,使得上市成为一种经济资源,股市融资被股票发行人看作是无需还本付息的“免费午餐”,能够带来可观的私人收益。而相关规定在决定上市公司融资资格或决定是否对其进行特别处理时,均将净利润作为必备的条件之一。因此,通过盈余管理、盈余操纵等手段虚构公司盈利水平从而取得公开融资资格,是大股东实现其控制权私人收益的主要乎段之一。(王俊秋 2005)有些公司为了达到增发、配股的目的,通过盈余管理行为达到增发、配股所要求的底线,陆宇建(2003)指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随着配股政策的变化而改变,意味着我国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是政策诱致型的。张祥建、徐晋(2005)研究结果表明:配股前3个年度和配股当年存在系统的盈余管理行为。影响了上市公司资本配置效率,导致配股后上市公司业绩出现整体滑坡。盈余管理行为降低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急的可靠性.引起各契约关系人之间的财富再分配和利益冲突从而误导了投资者、债权人和政府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行为。盈余管理行为也降低了上市公司的声誉制约了其在证券市场上进一步融资的能力。同时我国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有着强烈的扭亏动机,以避免连续三年亏损避免摘牌。陆建桥(1999)指出,在亏损上市公司首次出现亏损年份,公司存在着显著的非正常调减盈余的应计会计处理,在首次出现亏损前一年度和扭亏为盈年度,又明显地存在着调增收益的盈余管理行为,表明为了避免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而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管制,亏损上市公司在亏损及其前后年度普遍采取了相应的能调减或调增收益的盈余管理行为。在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动机中也存在着一种与国外不同的政治动机行为,那就是公司高管人员为了能够捞到足够的政绩,达到个人的政治目的,如职位升迁、领导赏识等,从而具有强烈的盈余管理行为。姚文韵(2005)认为很多高层管理者热衷于盈余管理,其动机很大程度上在为升迁准备政绩,他们认为选择升迁策略比追求收益策略更为有利而另有一些管理者即使在企业没有做出业绩,也期望通过盈余管理塑造上市公司良好外部形象,达到在企业没做好也可以转而在仕途发展的目的。 在盈余管理动因的研究中,笔者认为有一种动因被忽略了,那就是在“国退民进”中,管理层收购也是我国公司进行盈余操纵的动因之一。在产权改革的过程中,由于高层管理者缺乏信托责任,相关的法律规范很不健全,加上执法不严,公司高管也就有动机通过盈余操纵,降低盈利,甚至造成企业亏损,从而降低企业价值。在此后的管理层收购中,通过远远低于企业价值的价格购买企业,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二、 盈余管理动因的分析 中外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动因有着相同之处,但是又有很大的区别。为什么会存在这些盈余管理的动因呢? 企业形式个人独资、合伙制一直到现在公司制形式,是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的一个过程。由于管理权和所有权的分离,也就产生了代理问题。代理问题是由Coase (1937)、Jensen and Meckling (1976)和Fama and Jensen (1983)发展起来的所谓企业的契约观的核心问题。(Andrei Shleifer and Robert W.Vishny2001)投资者如何才能确保他们的投资没有白白的投入,如何才能确保收回应得的回报呢?于是在投资者和管理者就要签订一系列的契约,以确保管理者站在投资者利益行事。但是由于管理者和投资者目标函数是不相同的,如何衡量管理者是否站在投资者的立场上行事就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由于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管理者比投资者掌握着更为充分、完全的信息。投资者只能通过企业的财务报表来了解企业内部的管理情况,经营者的业绩,以及是否侵占的投资者的利益。无论是债务契约还是激励契约,企业是否盈利、盈利多少就成为衡量管理者能否定期偿还债务、忠诚度以及管理才能的一个重要指标。报酬和债务契约至少诱使一些公司进行盈余管理,以增加奖金报酬、增强职位保障和减轻债务契约违约的可能性。(Paul M Healy and James M .Wahlen 1999) 股票市场的存在也成为了盈余管理的动因存在之一。会计信息被投资者和财务分析师广泛用来对公司股票进行估价,这使得管理当局产生通过盈余管理来影响公司股票短期价格表现的动机。(Paul M Healy and James M .Wahlen 1999)公司为了能够争取到更多的社会资源,就有动机把报表做的好看一些。投资者并不能在所有情况下分辨出盈余操纵行为,从而也就为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达到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提供了可乘之机。这种情况在我国的股票市场表现的尤为明显。 在政治动机方面,企业管理者也存在盈余管理的行为的以降低企业的所面临的政治成本。税法和管制通过政府提供的服务(如公路、教育、公园)、津贴、保护性关税以及政府垄断(如加入职业的壁垒)把财富转移到个人手中。(若某个特定企业存在着由于政治活动而引起的潜在财富转移,那么可以假定它的管理人员将采用能减少其财富转移的会计程序。尤其是那些可能引发危机而受指责的企业(如石油公司),其管理人员相对于未受到政治压力的企业管理人员而言,跟乐于采取能减少预期盈利水平和引力变动的会计程序。受管制企业的管理人员,同样也会考虑管制者将如何使用报告信息(普雷卡是和拉波波特,1977)我们可以看到只要在市场经济中存在着政府行为,企业就有政治动机进行盈余管理以使自己的效用最大。我国正处在经济的转型过程中,政府在经济中还起着非常做要的作用,国有企业仍操纵的国计民生,在我国经济中占实质上的主导作用,由于国有企业尚未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以我国国有上市公司在政治动机方面还表现出与国外企业的不同之处。这种情况在上文已有所论及。 三、盈余管理的控制 盈余管理行为的存在是有客观的内在及外在环境所决定,它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经济现象。两权分离以及政府在经济中的存在,是盈余管理存在的决定因素。所以,对于盈余管理只能进行控制,把盈余管理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而不能消除其存在。 如何对盈余管理进行控制,这就需要从法律上来进行规范。La Porta等(1998)的回归分析表明:对投资者法律保护完备的国家同样也是执法严格的国家,亦即普通法系国家(如英、美等国),执法质量要高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如德、日、法等国)。而我国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中国现代大部分的法律源于德国法典。当前我国法律体系既不完备,又没有做到执法严格。对中小股的利益保护不够,对上市公司的行为约束不严,从而使上市公司肆无忌惮地进行盈余管理。在我国这不仅仅是偷偷摸摸的盈余管理行为,很多就是盈余操纵,盈余欺诈行为。违规公司通过盈余操纵获得非正当利益远远超过其所付出的成本。 2001年10月23 日和24日,美国两家律师事务所 M ilberg Weiss Bershad Hynes&Lerach LLP和Cauley Geller Bowman&Coates LLP先后宣布代表在2000年7月3日到2001年8月31日期间购买网易美国存托凭证(ADR)的购买人向网易提出了集体诉讼。因为其在2000年7月3日到2001年8月31日期间向市场上发布了一系列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2001年5月8日,网易透露其账目上出现了100万美元的误报营收,并表示因此推迟发布2001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的时间。随后,在6月11日,网易又宣布上述误报可能影响其2000财年全年的财务报告,而且误报的营收额大约在300万美元左右。8月31日,网易宣布其将对2000财年全年的财务报告进行修改,因为共有430万美元的营收均属误报。对网易公司是“误报”还是“虚报”认定,将决定网易公司是否面临股东诉讼。一旦认定为“虚报”,网易公司将会支付一笔庞大的费用。 当前我国的在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方面,建立股东诉讼机制是当务之急。而我国尚没有一起成功地股东诉讼案例,在我国《公司法》以及《民法通则》中规定:如果上市公司侵占了其合法权益,如入未能获得分配股利等,可以依法要求公司停止侵害行为并给与赔偿。但是对于上市公司发布虚假财务信息、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侵占小股东利益,在这些方面对于中小股东保护明显不力。中小股东没有可行的渠道进行诉讼。股东诉讼机制的重要性是监管机构的监管机制以及刑事诉讼机制所无法比拟的。也就是说:股东诉讼机制中股东由于有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其积极性因而是非常高的,远非监管机构及刑事诉讼机构所能比得上。(孙永祥 2002) 盈余管理行为如果不加以规范,就会恶化为盈余操纵、盈余欺诈,从而影响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影响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对其盈余管理行为必须从法律法规上进行规范,适当控制,使其不至于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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