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审计机关协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与审计机关协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机构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三)社会信誉好,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二、填送协作表
请愿意与我厅协作的中介机构和其他机构填写《社会中介机构、其他机构与审计机关协作表》(表格附后),发送至邮箱,同时盖章后邮寄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人事教育处。
三、填送时间
2008年4月15日至2008年6月30日。
四、协作方式
(一)自治区审计厅对报名机构的条件进行审查,验审合格后,函告报名机构并列作今后协作对象。
(二)我厅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时,将向协作对象发函,明确审计任务内容和时间要求、审计质量标准或要求、机构或人员的资质资格条件和信誉、要求提报的基本情况及资质、资格证明材料和审计工作方案等事项
(三)我厅与协作机构签订协作协议。
(四)我厅与有关机构协作的一般形式是从该机构中聘用外部专业人员,编入审计项目审计组,在审计组统一组织下开展审计工作,并运用其审计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人事教育处
二OO八年四月八日
附件:与审计机关协作报名表
咨询电话:0771-5800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