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之后,财政部出台的又一重要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财政部的角色
在此之前,从2006年12月至2007年10月,财政部组织开展了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据财政部披露,截至2006年底,全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5.96万亿元,净资产3.9万亿元。其中,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0.93万亿元,净资产0.65万亿元。
事业单位体系在中国的财政预算支出和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中国现有事业单位120万个,是中国最大的公共服务部门,涉及3800万人,汇集了中国超过三分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这些单位主要提供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公共服务,消耗了地方财政一半以上的支出。
在这次清查结束之后,财政部新闻发言人表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突出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包括账实不符、人均资产差距悬殊、资产使用效率低下、存在资产流失风险和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
针对上述问题,此次《办法》中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进行了多方面的详细化和具体化。
《办法》明确了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职责。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办法》并明确规定,财政部是负责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收支两条线”管理
对于人均资产悬殊的问题,《办法》规定,财政部负责研究制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与此前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办法》的区别在于,第一次对中央级事业单位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以及出售转让等行为规定了800万元的审批限额。单项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而且《办法》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且拍卖收入按照相关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家认为,上述规定将有效地降低资产流失的风险。
为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办法》规定,对于中央级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财政部备案。
《办法》在定义财政部的管理职责中也规定,财政部应组织中央级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跨部门调剂工作,建立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和共用机制。
助力预算改革深化
此次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定规,被认为是全面事业单位国资管理中一次“中央突进”,对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将起到极大的作用。
此前财政部发言人胡静林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就表示,开展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有利于摸清行政事业单位的“家底”,为编制部门预算和建设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数据。
此次《办法》中也强调,财政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和安排中央级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胡静林透露,财政部拟从2009年度开始,将新增资产配置纳入当年部门预算,进行专项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