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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购普通、机打发票无需审批 跨省带发票要有批文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08-03-11 点击数:187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有关普通发票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据悉,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普通发票的5类行政审批项目将予以取消 ...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有关普通发票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据悉,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普通发票的5类行政审批项目将予以取消,即取消“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即具领购资格不需审批

  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核将作为税务机关一项日常发票管理工作。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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