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卢展航介绍,在美国,部分州保险监管机构都会有类似的现金流测试的要求。
此外,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是寿险公司业务规划中的一个重要工作环节。一般大型保险公司都会有精算部门,偿付能力测试是他们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保险公司设立精算部门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此次保监会提出关于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方面的要求,是进一步明确,而且上升到了监管的层面。
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优势明显
虽然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与年报审计报告存在差异,但按照保监会通知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不仅是不用备案,而且有专业方面的优势。
通知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机构应当按照本问题解答的要求,从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业务,本问题解答未明确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业务鉴证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精算咨询顾问公司等外部机构从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业务,应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要求确定审核程序、编制和保存审核工作底稿、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及发表审核意见等。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应由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外部机构出具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应当由两名在中国从事保险精算及相关工作3年以上、熟悉中国保险监管法规并且具有国内或国际认可的精算师资格的精算师签名并盖章。
有多年精算工作经验的卢展航分析说:“在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工作中,很大一部分是精算工作,所以审核报告的形成要有精算专业人士的支援,单纯依靠会计师完成审核工作有很大的难度,对于精算师的依赖程度比较高,但因为会计师事所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所以签字权是注册会计师。”
据文启斯介绍,虽然精算咨询或者其他类型的中介机构在向保监会的报备后,也可以参与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的业务,但会计师事务所有明显的专业优势。他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在配备了精算师的前提下,作为保险公司的审计师,同时对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发表审核意见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