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年检新规出台3月底前检查完毕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08-02-19 点击数:117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的管理、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日前发布通知,就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的年度检查相关事项给予明确,并自2月3日起实施,《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会协 ...
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的管理、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日前发布通知,就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的年度检查相关事项给予明确,并自2月3日起实施,《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会协字[1996]429号)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凡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都将依法按年度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交的检查材料,对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的检查。当年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自下一年度起接受检查。

  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注册会计师关系所在省级协会的检查,并认真、如实地填写《××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中的内容。每年的1月1日至1月20日,注册会计师须向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基本情况表》。

 

  三类情况暂缓检查

 

  每年的1月21日至1月31日,事务所应当将《基本情况表》等材料报送所在地省级协会。省级协会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实地检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暂缓检查:

  (一) 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二) 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三) 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六类情况不予通过检查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不予通过检查:

  (一) 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 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三) 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 受刑事处罚的;

  (五) 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六)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每年3月31日前,省级协会应当将事务所申报的有关材料审查完毕,并在《基本情况表》及《基本情况汇总表》中签署检查意见。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在其注册会计师证书上加盖“××年度任职资格检查合格”专用章,并将注册会计师证书交还其所在事务所。

  截至每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截至每年9月30日,对仍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予以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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