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关联业务往来相关资料管理办法》(草案)正在征集意见之中,这引起了内外资企业的税务筹划者和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
博弈转移定价
所谓转移定价,是指关联公司之间在资金、经营、购销等业务往来中采用的一种内部结算价格。转移定价常常被用来实现避税以及向境外转移利润的目的,跨国公司内部的转移定价,主要通过实物交易、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等形式转移。
随着中国的对外开放,大量外资进入中国,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外商投资性公司数目急剧增加,外资通过跨境的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问题十分普遍。有统计显示,近半的外资企业从账面上看是亏损的,这种情况持续多年,而同期外资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经营规模不断扩大。
长期以来,围绕着避税与反避税,跨国公司与母国、东道国的博弈从未停止过。在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利用转移定价避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数量越来越多,涉及金额越来越大的现象。跨国公司避税的做法也越来越明显。有相当一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处于亏损状态的情况下,对中国的投资热情仍丝毫不减。“明亏暗赚”令人费解,原因在于我国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关联交易,采取的各种反避税措施并未取得预期效果,始终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杨志清教授对关联交易的反避税非常关注,他说:“关联交易转移定价在国际上非常常见,在我国这种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内外资企业其实都存在这种情况,不过外资企业的现象更为严重。比如,百事可乐、肯德基总是亏损,可是公司的规模却越来越壮大,这确实让人难以理解,这是一场跨国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与国内税务机关不断博弈的过程。”
反避税不能一刀切
草案规定,每个交易定价的关键是关联风险,风险高定价就要高一点。如果企业想知道定价是否合理,可以评估风险,分析同类企业的情况,在数据库中找出类似数据进行对比,再定价。而未来对转移定价的监管,也是一个不断讨价还价的过程。国税总局根据自己的数据进行判断,企业可以申辩。在强化税务机关对转移定价的监管的同时,草案意在增加企业对关联交易的举证责任。
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会计部副经理周珩专门负责公司的税收筹划,他说:“《关联业务往来相关资料管理办法》出台是我们非常期待的,我负责公司的税收管理工作,现在感觉压力越来越大,非常难做。康师傅公司内部的调配调拨不会发生任何费用,但是却被要求按照市场价格调拨。没办法我只能和国税总局去交涉,国税总局表示理解,却要求我们打报告,按照个案解决。反避税,给我们这些规范的企业带来很多麻烦,而真正的逃税企业却得不到惩处,反避税不能一刀切,科学合理规范更是需要国家在制定政策时,要做到细化,这样才会易于操作。”
不能让商机流走
转移定价导致税收收入流失,引起了税务机关的重视,相关的反避税措施正在不断加强。1998年以来,在中国的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在内,每年约有200-300家被正式采取反避税立案审查,其中有1/3到1/2的企业最终被中国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调整,要求补征税款。
目前,中国税务机关大约有350多名专门从事转移定价工作的税务官员和将近700多名基层税务机关的协助官员,进行反避税的调查和处理。数量如此少的税务稽查人员怎么能对众多隐蔽的关联转移定价查个水落石出?
杨志清教授认为,我国传统的税务征管,都是事后稽查。事后稽查成本高、难度大、效率低,对跨国公司星罗棋布的分公司想查个水落石出难度更大。往往调查会受到法律和时限的限制,规定的3年调查期限就会使许多调查不了了之。同样,美国也遭遇了反避税的困扰,20世纪90年代美国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变革为事前审计,建立了预审制度,对企业来讲事前建立关联交易要和税务部门签订协议。这个重大变革对美国的反避税起到了特别积极的作用,很多国家纷纷效仿,但各国的规定不太一样。我国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的报告后答复的时间是一年以上,从申请到批复的周期太长,计划赶不上变化,许多商机则会流走。
“我国对关联交易的税务监管改革已经建立的试点表明,企业和税务机关是本着平等自愿的选择,而不是强迫,因为关联交易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强迫的办法行不通,现在由试点到立法,由事后到事前,明确建立预审制度,会大量减少事后的重复审计,对于提高税务监管的质量和效率都是极为有益的探索。其实事前审计和事后审计各有利弊,只有两者有效的结合才能加大监管的力度。由于避税并不是违法行为,事前的预审制度也是企业出于自愿,这就需要对企业进行积极的激励,对诚信度高的企业,对积极配合预审的企业充分调动其积极性,纳税光荣榜完全可以增加‘免检产品’这一项,这样的法律才会深受民众和企业的欢迎。”杨志清教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