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他应披露的重要事项方面,《规则》取消了对应披露诉讼和仲裁事项的金额规定,要求报告期内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所涉及的总金额都应予以披露。同时,《规则》新增了对公司本年度被处罚或公开谴责的情况,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处罚或公开谴责,以及被财税、外汇和审计等部门作出处罚的记录等情况的披露要求。
此外,《规则》还要求,证券公司应编制资产减值准备变动表,分项披露各项减值准备的变动情况。对公司创设认购权证业务等用于履约抵押的证券的公允价值也应进行披露。
国泰君安证券行业研究员梁静认为,《准则》对证券公司的财务情况、业务情况、风险情况均作了详细的披露要求,比如对管理层分析报告方面的要求,此前是上市公司年报中特有的,反映了新《准则》对券商年报披露的严要求。(记者 商文 屈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