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不得从事股票投资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08-01-16 点击数:111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本报讯(记者 郭魂强) 据了解,为解决我省高校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陕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近 ...
      本报讯(记者 郭魂强) 据了解,为解决我省高校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陕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近日制定我省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高等学校应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部门负责人

参与的财经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重大经济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各高校要做好收费工作,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高校不得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对过去发生的股票及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应妥善处理,防止投资风险转化为投资损失。严禁高校为任何组织(含校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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