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明确责任人
与2002年的版本相比,《准则》进一步明确了年报披露责任人。新增的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准则》要求,公司财务报告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并且由该所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并增加了对“合规总监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的披露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券商年报的披露工作,《准则》第四条规定,本准则是对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报表使用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新规应对兼并重组
为了应对证券公司在兼并重组中出现的新现象,《准则》特别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范围进行了明确。根据规定,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和特殊目的主体的年度财务报告需要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在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上,《准则》进行了较大调整。《准则》要求,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的期末数(本年数)、期初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准则》规定,应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取报酬分别在20万元以下、20万元-40万元、40万元-60万元、60万元以上等各个区间的总人数。上述人员在公司领取的报酬包括工资(含各种津贴、补贴等)、奖金及其他报酬等。
管理层报告更全面
在管理层报告方面,《准则》新增,公司应披露在报告期内业务创新情况,分析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及如何进行风险控制。同时,应概要披露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拟改进的方面和相关措施等。公司应说明是否按《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和独立的合规审查机构,独立董事是否符合规定人数。
在其他应披露的重要事项方面,《规则》取消了对应披露诉讼和仲裁事项的金额规定,要求报告期内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所涉及的总金额都应予以披露。同时,《规则》新增了对公司本年度被处罚或公开谴责的情况,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处罚或公开谴责,以及被财税、外汇和审计等部门作出处罚的记录等情况的披露要求。
此外,《规则》还要求,证券公司应编制资产减值准备变动表,分项披露各项减值准备的变动情况。对公司创设认购权证业务等用于履约抵押的证券的公允价值也应进行披露。
国泰君安证券行业研究员梁静认为,《准则》对证券公司的财务情况、业务情况、风险情况均作了详细的披露要求,比如对管理层分析报告方面的要求,此前是上市公司年报中特有的,反映了新《准则》对券商年报披露的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