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两个名词:“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不少纳税人对这两个概念感觉难以区分,纷纷打电话给江西省鄱阳县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咨询员小张结合相关政策,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征税收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我国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主要目的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目前,我国经济组织形式多样,除企业外,有的以半政府机构(比如事业单位)的形式存在,有的以公益慈善组织形式存在,还有其他复杂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这些机构严格讲是不以营利活动为目的的,其收入的形式主要靠财政拨款以及为承担行政性职能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对这类组织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征税没有实际意义。税法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概念,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这些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具体来讲,不征税收入共有三类:
(一)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比方说,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而给企业的税收返还及各种奖励,就不在不征税收入之列。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比如,企业向临时员工收取的各种不合理费用就不在此列。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免税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的内容,与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只是特定项目取得的收入有税收优惠待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由此,免税收入要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有四类: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