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青岛市对物业服务企业上报的收费价格,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进行核定。纳入青岛市监审范围的物业服务定价成本主要有7项,分别为:综合管理服务费用(含人员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环境卫生清洁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养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青岛市规定,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始凭证与账册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成本资料为基础。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上报的价格高于或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格主管部门将确定一个核减数或核增数,最后确定一个核定数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应收费用,以此规范物业企业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