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规定》是在新会计准则深入实施和银监会提出相关要求的背景下出台的。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新会计准则已陆续在上市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及部分大、中型国有企业执行。
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可比性,完善风险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加强银行业监管,促进我国银行业快速、健康发展,中国银监会在2007年9月29日印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要求除已经执行新会计准则的13家上市银行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自2008年起、最迟在2009年底前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时间表,具体是: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非上市的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外资银行等从2008年起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从2009年起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具备条件的可以提前执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待转制完成后的次年按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但不得晚于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