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策略
发布时间:2007-01-25 点击数:2221 正文:【
放大 】【
缩小 】
简介:一、我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迅速发展壮大,业务资金需求相应扩大。但由于商业信用环境建设缓慢、企业规模小且本身的交易不够规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融资十分困难,从而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的业务发展和产品结构升级。
1993年左 ...
一、我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迅速发展壮大,业务资金需求相应扩大。但由于商业信用环境建设缓慢、企业规模小且本身的交易不够规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融资十分困难,从而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的业务发展和产品结构升级。
1993年左右,浙江等地方省市也纷纷探索设立了一些带有试点性质的担保机构,以解决当地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到1999年6月,国家经贸委发布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政府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为意图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从而正式启动。2002年4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其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此后,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据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统计,截至2003年6月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建立担保机构966个其中,政府完全出资的305家,参与出资的321家,民间自主出资的有340家,同时有18个省初步建立了再担保机构。通过政府预算拨款、资产划拨、会员企业风险保证金、企业入股等方式共筹集担保资金286.5亿元,累计受保企业约5万户,累计担保额达179.7亿元;受保企业担保后从业人员增加57万人新增销售收入1180.1亿元,新增利税1 02.4亿元。这一数据表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了部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但是,我国目前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也暴露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集中体现为高风险和低收益。据统计,上述担保机构成立3年以上的大部分已有风险出现,或逾期,或代偿。个别成立较早的机构,已认定的代偿损失率达到了2%,已超过了担保收费率水平。也有部分资本规模小的机构一开始就出现代偿,业务无法继续。
鉴于我国的信用基础薄弱,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差,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更加重视风险管理,降低风险水平,扭转这种风险与收益不对称现象,否则担保机构将难以持久发展。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其特点
而在我国内地,成立在3年以上的担保机构相比于发达国家而言,当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以下几点: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一般是指在信用活动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导致经济主体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相比于银行而言,我国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信用风险问题显得更为严重。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总体信用体系尚不完善,而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是经营风险较高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的信用等级更低,表现为企业信用意识不够,在获得担保机构的担保合同和贷款后,还款压力和还款意识降低,逃废债现象较为严重。另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本身也不健全,存在制度缺陷。
(二)法律风险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法律风险是指因不能执行的合约或因合约一方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而导致损失的风险。而在我国的《担保法》更侧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担保人的权利保护不够,致使担保机构的风险扩大,不利于担保业的发展。
(三)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是指由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严格健全的规章制,业务操作流程不规范、对受保企业监督不够而引发的风险。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 担保资金后续补偿机制缺乏,担保机构规模发展空间受限。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有90%左右是政府出资组建的,而政府的出资通常是一次性的划拨,缺乏后续的资金补偿,致使担保机构的规模难以扩大,致使业务发展受到限制。
2.行政干预过多。我国的大多数担保机构作为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机构来承担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任务。对于担保基金,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扶持政策,如财政支持政策、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免征三年营业税等,但很多地方政府都没有完全落实。同时,一些地方政府操纵干预担保机构的业务经营,坚持领导定项目的错误思路,造成了担保基金规模随财政收支的松紧而变动的现象。
3.担保经营缺乏银行的有效配合。由于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过大,单笔业务量小,即使在有担保机构担保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基于对自身经营原则的考虑,协作的愿望也不强烈。与此同时,与我国中小企业相适应的中小金融机构也因为自身的实力所限而疏于对中小企业的支持。
4.行业管理不完善。我国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缺乏完整的行业规范和准则。同时,目前的担保机构缺乏专业人才,不少地方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是由政府官员担任,不熟悉担保业务,时常出现违规担保现象。担保基金的运作方面也缺乏统一的规范和严格的监管,担保基金只能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而在目前的低利率的情况下,存入银行只能勉强保值,不能增值。
(四)系统风险
系统风险是指因单个受担保的中小企业倒闭、单个担保市场混乱而导致其他信用担保机构相继出现经营困难甚至引发整个担保市场崩溃的风险。由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水平不高,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再加上中小企业本身的平均生命周期较短(一般认为不超过3年),担保机构的风险将随着被担保人的衰亡而更多的暴露,因此出现担保机构相继倒闭的状况并不是完全不可能的。
三、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策略
(一)加强担保机构的内控制度,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
新巴塞尔协议特别强调各类金融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以控制各种风险。针对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特性,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其内控制度:
1.担保机构应该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以确保机构沿着股东确定的方向规范发展以及控制担保机构经营中的风险。然而在我国担保业的实践中,有些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及经理仍由国家公务员兼任,这不利于确保机构法人的独立性,也不利于落实机构的经营自主权,易于受到来自政府的指令性担保压力;有些担保机构则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容易引发各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因此,担保机构采用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可以有效减少行政干预、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风险。
2.担保机构应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程序,主要是建立完善的事前审查、事中控制及事后处理制度,将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上。
(1)在事前审查上,担保机构应该严格审核中小企业的申请资格,控制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的质量。我国各地区的信用担保对申请企业主要有以下要求: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必须具有独立人资格、较高的信用等级和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企业负债率不高,无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等。严格的申请资格固然重要,但是谨慎严密的审查才是防范风险的关键。笔者认为应由不同的部门、人员对担保项目进行多次不同重点的审查。首先是初审,担保机构项目经理对客户上报的各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企业进行调查并作出资信评估,并向担保机构提交初审报告;其次是机构复审,主要是机构各部门对项目经理的初审报告进行再审核,主要是审核初审结论和反担保方案,然后进行会议调查和提问,最后做出是否进行担保的决策。
(2)事中控制的主要任务是,定期不定期地实施跟踪调查、索取企业会计报表,汇总事中控制情况,监测和预警项目风险,提出风险处理措施等等。事中控制对于担保构的信用风险具有重要作用,由于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较高,经营状况可能瞬息变化,只有保机构积极全面地对受保企业进行监控,才能有效地防止风险的扩大,在企业风险过大的时候,可以及时联合银行要求受保企业提前还款,以降低担保机构的信用风险。
(3)事后处理主要是指在担保结束后,及时解除担保责任或进行代偿。此时,担保机构应当建立企业的信用档案,将企业的经营运作、财务状况、还贷记录、配合程度等情况纳人企业的信用记录,对于顺利解保的企业,再次申请担保时可以适当降低要或者缩减申请程序,对于信用差的企业申请担保时则应当反复审查。可以看出,事后处理制度可以提高担保机构的经营效率,降低风险。
3.此外,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还应积极培养相关人才,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同时建立风险保证金和坏帐准备金等财务制度以防止风险的扩张。
(二)优化担保机构经营的外部治理环境,协同控制风险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要更好地控制风险,还需要社会、政府、银行的协同合作。这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加强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改善企业信用环境。我国应借鉴国外成熟的信用评价体系和银行贷款评价体系,建立一套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完善信用环境,这可以深化担保机构对申保企业风险状况的认识,降低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风险。
2.由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具有一定公共产品性质,因此政府应该在政策、税收以及资金对担保机构进行全方位的支持。在政策上,应该针对担保机构的成长和发展制定优惠政策,建设一个宽松的经营环境;在税收上,应对担保机构实行一定时期的减免税政策,以缓解担保机构高风险经营状况;要建立有效的资金后续补偿机制。
3. 建立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风险共担机制。第一,担保机构与银行按比例担中小企业贷款风险,一般认为,担保机构承担70-80%的风险,而银行承担20-30%的剩余险,以此强化银行的激励机制;第二,将银行的授信审查与担保机构的信用担保审查在双方独立审核的基础上地结合起来,以降低担保风险;第三,担保机构可考虑参股商业银行,这样担保机构和银行就具有了很强的联动关系,为共同合作降低风险搭建更好的应用平台。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