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抵扣:新税法降低创投企业经营风险[3]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08-01-09 点击数:301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个成功企业的身边往往不乏优秀创业投资商的身影:从惊动纳斯达克的百度到制造首富神话的盛大,从开辟风投新蓝海的传统企业如家到重新炒热B2C概念的红孩子……在这些企业赚得盆满钵满的时候,半岛基金、 ...

  被投企业:从名不见经传到行业第一梯队
  创投企业对推动中小科技企业的成长与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是创投资金帮了我们的大忙,可以说没有创投资金的扶持,就没有我们的今天。”西安山脉科技公司总经理杨牧向记者感慨道。
  成立于1993年的西安山脉科技公司拥有10多年的IT行业领域背景和水利行业技术的积累。山脉科技公司当初起家时只有6万元,主要从事计算机图形图像处理软件开发。通过几年的发展,到1997年,公司资产规模已达100万元,产品销售覆盖多个省市。
  但就是在即将起飞的1997年,山脉公司的发展遇到阻碍。那一年,随着国外计算机软件大量进军我国,特别是市场上盗版软件的日益猖獗,山脉公司软件的销售量出现了下滑。这时,山脉公司不得不开始尝试转型,调整自己的业务范围,将目光和精力投入到铁路专用网络通信上来。通过两年的努力,山脉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已成功打入40多个铁路分局,占到全国铁路系统60%以上的份额,公司的资产规模也达到了900多万元。
  随着公司产品和市场的进一步看好,山脉公司急需掌握市场先机,做强做大。就在此时,包括西安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公司在内的7家创投企业向山脉公司伸出了“橄榄枝”,为其注入了2000多万元的创投资金,其中西安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公司投得最多,共投了800多万元。
  “这笔钱对我们来说真是太重要了,对我们企业的发展壮大起到了极其关键的作用。”山脉公司总经理杨牧感慨地说。正是有了这笔资金,山脉公司除了在铁路方面占有巨大的市场外,在水利信息化和广电网络改造方面也成绩斐然,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进入到了行业第一梯队,可跟行业老大相抗衡。据统计,山脉公司从2005年到2006年,承担了全国3000多个雨水情测报站的业务,在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占领了1/3的市场,山脉公司成了防汛抗旱领域的一支劲旅。
  山脉公司在自身快速成长的同时,向国家上缴的税金也在急剧增加。2002年之前,公司每年的纳税额不超过100万元,而到2002年后,公司每年的纳税额都超过了300万元。
  现在的山脉公司,已从一家地方性的小公司发展成一家跨区域、跨行业的大公司,旗下的子公司已超过4家,业务遍布全国10多个省市。员工也已从过去的20多人发展到100多人。
  “如果没有创投资金的注入,我们肯定不会有今天。”杨牧说。在创投资金注入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500万元,平时接的单最大的也只有100多万元,而想接上千万元的单基本是不可能的。随着2000多万元创投资金的注入,山脉公司的实力大增,目前接的最大的一个单已超过4000万元。
  杨牧告诉记者,在公司的发展历程中,遭遇的最大障碍就是资金短缺,如果只通过自己挣钱来补充资金的不足,时间会很长。这样的话,就会丧失争夺市场的主动权,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市场被别人占去。
  杨牧说,国家应该多鼓励、多扶持创投企业发展,因为只有这样,创投企业才会更积极地把更多的钱投给像他们这样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这其实也是在间接地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企业期待:有关规定尽快明确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推出,将直接推动我国创投业的发展,但创投企业对新政策也提出了他们的一些看法和希望。
  一些创投企业反映,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作进一步的明确。这给创投企业选择被投资企业带来困难。如果所投企业不被认定为中小高新企业,就享受不到70%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创投企业希望有关部门尽早对此明确,以便于创投企业的实际操作。
  一位创投企业的老总对记者说,我国中小型高新企业需要七八年的成长期。也就是说,创投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后,要到七八年后才能进行股权转让。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往往没有所得,投资额70%的所得税抵免可能无法实现,除非创投企业投资许多高新企业,陆续有股权转让收益。因此,他希望政府能够给创投企业更加直接有效的税收优惠。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公司财务部经理靳小玲说,政策规定,创投企业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这个条件也定得有点高。因为我国多数企业的研发费用都在0.5%左右徘徊,离5%确实还有很大的距离。但是如果把企业研发人员的工资全部列入研发费用,那么就可以达到并超过5%。因为在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在企业创办初期,研发人员的工资占了企业日常开支的绝大部分。他希望有关配套政策对此能予以明确。
  有企业反映,创投企业新税收政策未将个人投资者直接纳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该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仅仅是倾斜于创投企业,而对创投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并没有税收优惠,未解决个人投资者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双重税负问题。
  同时,该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对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并无实际利益。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本身不再作为纳税主体,而是在合伙人环节分别缴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抵扣做法,对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创投企业没有实际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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