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七种情况下变动国有产权追究其责任人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08-01-07 点击数:105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记者任珂 郑昊宁)陕西省政府日前出台新规定,企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产权变动将视为无效,并将依法追究其责任人。  陕西省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
    (记者任珂 郑昊宁)陕西省政府日前出台新规定,企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产权变动将视为无效,并将依法追究其责任人。 

    陕西省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从而加强对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管理,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按照办法,在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过程中,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产权变动批准机构应当要求产权主体终止产权变动,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确认产权变动行为无效。产权主体、产权变动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变动企业国有产权的;产权主体、产权变动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产权主体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产权主体、产权变动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产权主体报批资料在真实性方面存在严重瑕疵的;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产权主体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对以上所列举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产权主体、产权变动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陕西省国资委或者相关企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追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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