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联债权投资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六)企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七)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八)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九)可转换公司的转换条件;
(十)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企业未按上述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关联债权投资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六)企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七)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八)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九)可转换公司的转换条件;
(十)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企业未按上述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