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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收益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作者: 马秀卿 编辑:admin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4-16 点击数:230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即《收入明细表》第23行“债务重组收益”,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纳税人(债务人)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获取的债权人的 ...
       年度表附表一(1),即《明细表》第23行“”,填报执行《第12号——债务重组》(债务人)确认的债务重组。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获取的人的让步,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同时属于所得税应益,会计与税务处理一致。但发布的(会计部函〔2009〕60号)规定,上市公司由于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形成的利得应计入,这和规定有所不同。本文就非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收益会计和税务处理作一分析。

  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困难(如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权人作出让步,即同意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如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或者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

  实际上,债务重组是一种典型的非交换行为,按照模式下非货币资产交换有关规则进行损益处理。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主要包括以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两种形式。

  以现金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重组收益)。

  例:冠英公司欠冠杰公司货款200万元。2008年,冠英公司发生财务困难,经与冠杰公司协商,双方同意债务重组,豁免冠英务70万元。冠英公司于2008年11月支付冠杰公司130万元,双方结清债务。冠英公司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冠杰公司  200

    贷:  13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冠杰公司)70

  将“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70万元填入《收入明细表》第23行。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重组收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处置收益,不属于重组收益)。

  对于非现金资产为的,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对于非现金资产为、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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