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概念上,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六题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举例:甲企业欠乙企业1300万元债务,经协商进行债务重组,甲企业以库存商品一批抵顶债务,评估价值1170万元(含税),其他债务免去。此例中,债权人乙企业收到的存货公允价值为1170万元,与债务账面价值1300万元相比,作出了130万元的让步,让步金额为13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作为财产损失报税务机关审批后税前扣除。债务人甲企业以1170万元存货抵消1300万元债务,少归还债务130万元,获得债务重组收入13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此项收入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关联方之间的债务重组进行了规范,《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九条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才可以分别按照前述方式处理:(一)经法院裁决同意的;(二)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三)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对不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按照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规定处理。
仍以上例说明,假设甲、乙双方为关联企业。乙方的130万元让步金额,税收上视同乙方对甲方的捐赠,由于不属于公益性捐赠,130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同样,甲方获得的130万元收入,视为捐赠收入,还是要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甲方是乙方的股东,甲方获得的130万元会计上的债务重组收入,税收上将视为税后利润分配(有可供分配的税后利润)或投资的回收(无有可供分配的税后利润),按投资收益进行相应的税收处理。而对于乙方来说,130万元让步金额税收上视为税后分配,因而也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