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08年4月,甲企业接受乙企业捐赠的搅拌机一台,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设备价款20万元,配套模具价款8000元,增值税税额分别为3.4万元和1360元。甲企业同时用银行存款支付搅拌机的运杂费2万元。假设甲企业除受赠所得外其他的生产经营所得会计利润每年均为10万元,甲乙企业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解析:
1.根据国税发[2003]45号规定,该捐赠较大,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2.对于受赠资产,符合抵扣条件的低值易耗品可以抵扣进项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另外,甲企业支付的运杂费记入固定资产成本,不得作为受赠收入。
3.捐赠当年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收入,所得税费用是按会计利润计算的,那么这部分捐赠所得的营业外收入包含在会计利润中,所以当年的所得税费用应当包括捐赠所得应计的所得税。税法上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五年征税,那么,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只是1/5,所以对于另外的4/5形成了暂时性差异,应当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8年甲企业会计处理:
受赠时:
借:固定资产 254000(200000+34000+20000)
周转材料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243360
银行存款 20000
2008年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应纳企业所得税=243360×1/5×25%+100000×25%=37168(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243360×4/5×25%=48672(元)
计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8584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168
递延所得税负债 48672
以后四年,每年会计处理应当是:
借:所得税费用 25000(100000×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12168 (243360×1/5×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168(243360×1/5×25%+100000×25%)
新准则会计处理与税法保持了一致,会计处理也相对简化,改变了以往接受捐赠不确认收入的做法。但由此又产生了新的问题。企业受赠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可能极大地提升企业每股收益水平,为企业调节利润提供了新思路。因此,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在这方面还有待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