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引入“机会成本”后的影响
在方案二的税后净利计算中,我们应考虑其机会成本(相对于方案一而言),方案二需多投入货币资金11000万元,相应地机会成本为11000×10%=100(万元)。方案二修正后的税后净利为840-100=740(万元)。
同理:在方案三的税后净利计算中,我们也应考虑其机会成本(相对于方案一而言),方案三需多投入货币资金21000万元,相应地机会成本为21000×10%=200(万元)。因而,方案三修正后的税后净利为863-200=663(万元)。
因此,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案是方案一,税后净利为750万元;其次是方案二,税后净利为740万元;最后是方案三,税后净利为663万元(上述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顺序完全变了)。
三、其他因素的影响
如果公司进口的设备符合《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第一条:“在国务院确定的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创新有积极带动作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纳税筹划人员必须考虑进口设备方案中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实际情况,因为先征后退的税款提高了企业的税后净利润。
另外,吉祥如意公司外购的国产生产线如果符合《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的规定:“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此时必须考虑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1、方案一中生产线的采购价为31562万元,关税税率为20%,关税为712(31562×20%)万元;增值税率为17%,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为726万元[(31562+712)×17%],可退回金额为11438万元(712+726)。
方案一考虑机会成本和退回的关税与增值税后的税后净利折现为:750×(P/A,10%,10)+11438=750×6.14457+11438=61046(万元)。
2、方案二中如果国产设备可以按税法规定金额抵免企业所得税,且每年可以在企业的新增范围内抵扣,则其年可抵扣金额(购设备当年及以后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且小于设备抵扣限额的40%部分)为:(111000-91280-600)×25%=280(万元),5年内共计抵扣金额为1400万元,低于可供抵扣的最高限额21400万元(61000×40%)。
方案二考虑机会成本和可抵扣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为:前五年中每年为840-100(相对于方案一的机会成本)+280(年抵企业所得税税额)=11020(万元),后五年中每年为840-100(相对于方案一的机会成本)=740(万元),十年合计净利润折现为11020×(P/A,10%,5)+740×(P/A,10%,5)×(P/F,10%,5)=11020×3.79079+740×3.79079×0.62092=51609(万元)。
3、方案三中生产线的采购价为41985万元,关税税率为20%,关税为997万元(41985×20%);增值税率为17%,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为11017万元[(41985+997)×17%],可退回金额为21014万元。
方案三考虑机会成本和退回的关税与增值税后的税后净利折现为:[863-200(相对于方案一的机会成本)]×(P/A,10%,10)+21014=663×6.14457+21014=61088(万元)。
此时,方案三最优,税后净利折现为61088万元;方案一次之,税后净利折现为61046万元,方案二最差,税后净利折现为51609万元。
综上所述,专业纳税筹划人员在进行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过程中,一定要考虑不同方案的机会成本。只有综合比较考虑机会成本后的税后净利润才会得出符合纳税筹划规律的筹划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