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企业成立后,改制企业在改制时予以保留的负债不需偿还,笔者认为应该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该项负债在改制企业成立前已有充分证据表明不需偿还,因不需偿还该项负债带来的收益应归原产权所有人所有。在企业账务处理上,不需偿还该项负债金额应计入企业资本公积,上交原产权所有人或作为国家投资单独反映,留待以后年度按规定程序转增国有股份;该项经济业务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2.如果该项负债在改制企业成立后有关事实表明不需偿还,因不需偿还该项负债带来的收益应归现产权所有人所有;按现行会计制度也应计入企业资本公积,但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
此外,笔者对加强改制企业的负债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由于负债的不实同样影响到改制企业的净资产,所以企业原产权所有人应加强企业改制时对其负债的审查。
在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如果有证据表明某项负债不需偿还时,应进行相应调整。如果某项负债的偿还具有不确定性,应充分考虑其对净资产的影晌程度。改制企业成立时,原产权所有人应要求改制企业在企业成立时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对其负债事项做出专项说明。原产权所有人(有关部门)还应对改制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如果发现改制企业弄虚作假,虚报不实负债,应及时予以纠正,以维护国有资产不流失。(作者单位:河南天马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