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社会保障滞后的成因与对策
发布时间:2007-01-15 点击数:2188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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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摘 要: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对保证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推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增加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中小企业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却非常薄弱,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本文简要分析了我国中小 ...
摘 要: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对保证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推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增加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中小企业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却非常薄弱,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本文简要分析了我国中小企业社会保障制度滞后的成因,并对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社会保障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社会保障;滞后;对策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已经成为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据统计,我国目前已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总数已超过1000余万家,占我国全部注册企业总数的99%以上,其总产量占国民经济的66%,实现利税占全国的40%左右,就业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70%以上,每年吸收新增就业人口约占80%。但是与其极不相称的是中小企业的社会保障现状却良莠不齐,地区发展不平衡,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职工被排除在社会保障范围之外,致使中小企业职工无法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 中小企业社会保障制度滞后的多维分析
造成中小企业社会保障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表现在:
(一)宏观环境方面的因素
1.法律规定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到位。我国的中小企业绝大部分是私营中小企业,尽管国务院在1998年、1999年颁布了《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社会保障相关的政策,明确将非公有企业职工和外来劳动力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作保障,对雇主没有形成参保的强制压力,对拒绝参保和不支付养老保险费的无从惩治,难以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法律约束力度不强。由此导致许多中小企业要么不参保,即便参保,参保的范围较窄。在参保的企业中,基本上只参加养老或医疗保险的一项或两项,不能够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全部项目。200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中小企业有实行社会保障的义务,但是由于缺乏可行的法律监督机制,无法对劳资关系进行规范化、法制化的制约,有法不依的现象依然存在。
2.制度设计缺陷、用工制度不规范。在我国,只设计了一套社会保障制度,该制度一开始就以公有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为实施范围、以公有制单位及其职工为设计对象。在费用征缴、待遇支付等许多规定上都是针对那些用人制度相对规范化的单位,要求他们逐月申报及费用征缴。随着私营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国民经济结构和就业格局发生了极大改变,中小企业成为劳动就业的主渠道。尽管中央明确提出要将私营中小企业员工纳入到社会保障制度中,但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并没有随所有制结构的改变和就业格局的变化而发展变化。加上社会激烈的竞争加剧了中小企业职工的就业压力,许多就业者为呵护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并不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缺乏这方面的意识,他们在劳动时间、工作场地、收入报酬、劳动关系等方面要求偏低,他们考虑更多的是眼前能否找到工作,至于自己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则置之度外。这无疑使许多中小企业主的行为失去了来自企业职工的这一关键性制约,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障的违法现象比较普遍。这种状况除直接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外,也使政府部门难以掌握中小企业社会保障的实施情况,无法进行必要的监督和调控。
(二)企业自身方面的因素。企业作为职工社会保障的缴费主体,负有不可推卸的缴费责任。但是我国的中小企业是在特殊的体制环境下成长起来的,许多主、客观因素导致中小企业在其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上形成较大的差异。具体表现在:
1.从主观上分析,中小企业存在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忽视对职工的保险责任。我国的中小企业多数是非公有制企业,它们从产生之日起,就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单位。利润最大化是雇主们的经营目标和主要追求,而保障职工权益、解决职工后顾之忧则往往不是其考虑范围之内。因此利润最大化决定了他们会尽可能降低人工成本,而参加社会保障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企业的工资成本,减少了企业盈利,即意味着让雇主们拿自己的钱为别人办好事。这对于既是企业经营者又是企业所有者的中小企业主而言,当然是不愿意的。中小企业总是会千方百计地减少或逃避社会保障费的缴纳,这就导致许多中小企业社会保障参保率低,保障程度远远不能满足企业职工的保障需求。
2. 在客观上,中小企业的有限财力使得其在承担职工社会保障支出时确有力不从心之感。许多中小企业尤其是内资企业在创建之始,其所需资金的绝大部分是通过自我积累的方式来解决的,外部融资渠道不畅,原始资本投入不够充足;而在随后的经营活动中,中小企业总体上的资金利润率水平低于大企业,资本增值的绝对数和相对数都受到限制。加上中小企业业主偏重于企业的控制权,往往实行家庭式、集中式管理,虽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决策成本、管理成本,但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中小企业在吸收投资方面缺乏活力。因此,有限的财力致使许多企业在承担职工社会保障支出时确实有些勉为其难。此外,过重的税费负担也使得许多本已步履维艰的中小企业更是雪上加霜,这也是不容忽视的客观原因。在我国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之后,企业按规定应为职工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费约占职工工资总额的30%左右,其中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6%,失业保险2%,工伤保险约1%,生育保险约0.7%,除此之外,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地方政府的摊派费用等,这就形成了中小企业过重的税费负担,因此中小企业出现减少或逃避社会保障费缴纳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企业职工自身的因素。我国的中小企业,作为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但是,中小企业中的职工与国有及其它大中型企业职工相比,无论在社会经济地位还是在文化、观念等方面差异较大,对自身社会保障等权益方面的保护意识不强。在中小企业就业者的构成上,突出的特点是流动性强、队伍不稳定,实施社会保障的难度较大。一方面,中小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抗击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破产倒闭在中小企业司空见惯,企业一旦倒闭,劳动者面临失业而不得不在劳动力市场中寻找新的就业岗位;另一方面,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用工制度上也很不规范,随意解雇、辞退员工的现象普遍存在,加上中小企业管理上的一些弊端,如片面注重物质追求而忽视员工精神追求,重使用、轻培养,家庭式、集中式管理过严等,难以使员工产生一种归属感,员工自动离职率也相当高。尤其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农民工占的比重很大,流动性则更高。过高的职工流动性不仅使得社会保障的统筹难度加大,而且中小企业职工在总体上文化层次较低,对自身劳动权益保护的观念淡薄、对相关的技术操作程序也不了解。因此对企业不按规定交纳保险费持默认或怀疑态度。
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社会保障的对策建议
中小企业社会保障面临的各种问题,不仅制约着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也直接影响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因此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社会保障从长远看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结合国际一般经验和我国的国情,笔者认为必须立足以下“四点”:
1.明确突破点。针对我国中小企业社会保障滞后的原因,首先应在以下两方面有所突破:(1)观念上突破。首先要加大对社会保障的宣传力度,强化雇佣双方的社会保障意识,通过宣传教育使雇主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障是企业对职工乃至社会的重要责任和义务,也是增强企业凝聚力的手段;通过宣传教育使劳动者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障是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还要通过宣传让劳动者了解、熟悉社会保障的政策和技术操作上的有关知识,消除他们的担忧或怀疑,自觉加入到社会保障中来并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要树立法制观念和平等观念,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政府要依法行政,企业要依法经营,平等对待每个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消除因所有制不同而享受不平等待遇的观念。(2)立法上突破。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的本质区别之一,就在于社会保障具有强制性,而强制性必须通过国家立法,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目前小企业社会存在保险覆盖面窄、参保率低、地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的原因,关键在于社会保障的立法相对滞后或执法力度不够,因此,一方面应加快立法,尽快出台针对中小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的单独法律,特别是加快地方立法;另一方面,应充分依靠现有法律、法规,严格执法,依法推进社会保障的改革。
2.着眼规范点。首先要规范中小企业的用工制度,这是完善社会保障的重要前提。一些中小企业由于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不规范的劳动合同,在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难以依法维护,造成社会保障的法规难以真正落实。因此必须规范中小企业员工的用工制度,让社会保障成为每一个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安全网”;其次,要规范就业市场,让企业主从正规的、合法的劳动力市场上去招聘员工,特别要对流动性强以及困难群体再就业的途径、形式和手段等应做出规定,从而在一定程度弥补劳动力市场中弱势群体易受侵害的缺陷;第三,要规范中小企业的税费制度。目前过重的税费负担已经成为中小企业忽视或逃避社会保障费缴纳的瓶颈。在这一方面国外有些国家的做法可以借鉴,即实行浮动费率,推动中小企业参保。如芬兰、法国等国家,考虑到工资税、社会保障金等与企业雇员规模直接相关的税费若征收比例太高,必然会导致企业严格控制雇员数量,因此采取了减免企业部分税费的做法。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考虑对新建的中小企业和吸纳下岗职工及社会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实行社会保障的浮动费率。这样,既可以推动中小企业参加社会保障,又可以激励中小企业的发展并激励其吸纳更多的就业者。
3. 强化根本点。促进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是解决其参保难、缴费难的一个必要前提。目前中小企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生存环境并不宽松。调查显示,凡社会保障政策实施较好的中小企业,其当前的经营状况都比较好,同时对企业前景也都有良好的预期;而经营状况相对较差的中小企业,在参保的覆盖面及参保率等方面很不理想。由此可见,企业的经营状况与其社会保障的实施状况息息相关。因此促进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是改善社会保障现状的根本。笔者建议,应从内外两方面去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在外部,国家应当落实有关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如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应为其拓宽融资渠道,增加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服务机构,减少其融资重重障碍;在中小企业内部,应苦练内功,加强管理,使其在市场经济中保持竞争优势,如要夯实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加强营运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优化资本结构,防范财务风险;制定谨慎投资与分配方案,促进企业长远发展;更新传统成本管理观念,树立新的成本管理理念等等。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企业自身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及盈利水平。
4.抓好配套点。除了以上几点之外,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社会保障制度,还应抓好几个方面的配套:第一,完善监督机制,首先要加强法律和政策实施中的监督,减少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随意性,督促中小企业依法用工,依法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其次,还应完善对政府决策制定和执行的监督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地方政府的内部性,减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预,最后,还应加强政府、企业职工、工商、税务、财政、司法以及社会舆论等部门对拒绝参保或不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企业的联合监督;第二,建立协调机制,通过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三方协调机制,加强对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沟通和协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第三,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对职工社会保障做得好的企业进行表彰和鼓励,对做得差的进行批评和惩罚,形成一种公开透明、奖罚分明、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使中小企业的社会保障制度沿着法制的、健康的轨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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